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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重庆市中医管理局 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局关于印发促进医疗卫生机构支持托育服务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委、疾控局,两江新区社发局、重庆高新区公共服务局、万盛经开区卫生健康局,委机关各处室,各委属医疗机构,市卫生健康执法总队、市人口宣教中心:
现将《促进医疗卫生机构支持托育服务发展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重庆市中医管理局
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局
2023年11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促进医疗卫生机构支持托育服务发展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局综合司、国家疾控局综合司《关于促进医疗卫生机构支持托育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卫办人口发〔2023〕14号),促进医疗卫生机构支持托育服务发展,特制定如下若干措施。
一、打造医育结合联盟。区县级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将托育机构作为签约对象,签订卫生健康服务合作协议,打造医育结合联盟。在医育结合联盟体内,区县级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每年应定期为签约的备案托育机构从业人员开展卫生保健培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每季度应为签约的备案托育机构上门对接和指导1次,并为机构内婴幼儿建立电子健康档案,确保医育结合联盟内电子健康档案愿建尽建。(牵头处室:人口家庭处;责任处室(单位):基层处、妇幼处,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二、规范健康管理服务。全市统一制定婴幼儿签约服务包,免费为在托婴幼儿提供健康服务,各区县可在市级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辖区个性化签约服务包。医联体内上级医院要选派全科、专科医生为签约对象提供针对性强的技术支撑。区县级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要重点普及婴幼儿生长发育知识和科学育儿理念,宣传婴幼儿常见病、多发病防控措施,指导托育机构建立良好的生活养育环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重点做好婴幼儿体格生长监测、营养与喂养指导、心理和行为发育评估、眼保健和口腔保健、残疾儿童筛查等工作。(牵头处室:人口家庭处;责任处室(单位):医政医管处、基层处、妇幼处,各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三、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少数民族医医院)要弘扬中华优秀传统医药文化,积极与医育结合联盟合作,在托育机构推广小儿推拿、穴位贴敷、药浴等中医药适宜技术,用中医的理念和方法提供健康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根据服务能力和服务需求为签约的备案托育机构提供中医药健康服务。(责任处室(单位):人口家庭处、中医医政处、基层处;各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四、落实疾病防控责任。各区县要依托辖区疾控中心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托育机构疾病防控的指导,原则上每年应全覆盖指导1次,督促托育机构落实疾病防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疾病防控制度,加强传染病防控和应急处置、安全防护、伤害预防、人员管理、环境管理、食品饮用水卫生管理等,指导托育机构加强在托婴幼儿家长的疾病防控知识宣传,为婴幼儿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预防控制传染病。(责任处室(单位):疾控处、基层处;各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控局)
五、健全相关支持政策。医疗卫生机构内非独立场所按照有关安全标准改造建设的托育机构,不需要变更土地和房屋性质。儿童保健、儿童疾病防控等相关科室医务人员在托育机构内的服务时长,视作基层服务时间,在个人工作考核、申报职称时可作为加分条件使用。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托育服务的建设和运营经费按规定列入单位年度经费预算。开展职工子女托育所需经费可按规定从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中列支,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的,可在税前扣除。支持医疗卫生机构积极参与各级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建设、运营,定期对托育机构开展人员培训、业务指导、管理咨询等服务。(牵头处室:人口家庭处;责任处室(单位):人事处、财务处,各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各委属医疗机构)
六、加强监督执法检查。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监督执法机构以经登记备案的托育机构为基础,建立托育机构本底库,逐步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范围;对辖区内托育机构的传染病防控、生活饮用水卫生等情况开展日常监督检查,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行为,督促问题整改落实。(牵头处室(单位):市卫生健康综合执法总队、监督处;责任单位:各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各区县卫生健康执法支队)
七、做好典型示范。将促进医疗卫生机构支持托育服务发展工作作为申报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全国生育友好工作先进单位、全国爱心托育用人单位、等级托育机构和示范托育机构评定的重要内容。各区县要总结推广典型经验,结合全市托育机构“开放日”活动,开展系列宣传,不断提高托育服务整体水平。(牵头处室:人口家庭处;责任单位:市妇幼保健院、市宣教中心,各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八、强化工作保障。各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将婴幼儿照护健康管理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范围。加强工作统筹,在11月30日前建立辖区医育结合联盟名单并上报市卫生健康委,确保已备案的托育机构全覆盖,后续新增备案托育机构要在7个工作日内纳入医育结合联盟范围。(牵头处室:人口家庭处、基层处;责任单位:各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九、督促工作落实。将医疗卫生机构支持托育服务发展情况纳入全市卫生健康综合督查内容,对落实不力的将在全市卫生健康系统通报。(牵头处室:人口家庭处、办公室;责任单位:各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各委属医疗机构)
附件:婴幼儿签约服务包
来源:重庆市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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