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6年1月5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发布,提出“合理配置公共服务资源。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妇女儿童医院、普惠性托儿所和幼儿园等服务机构。”
2.2019年5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印发,明确“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发展方向,确立卫生健康部门主管责任。首次构建“家庭为主、托育补充”的框架。
5.2021年7月20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发布,提到“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普惠服务。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引导和撬动作用,推动建设一批方便可及、价格可接受、质量有保障的托育服务机构。支持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托育服务。鼓励国有企业等主体积极参与各级政府推动的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加强社区托育服务设施建设,完善居住社区婴幼儿活动场所和服务设施。制定家庭托育点管理办法。支持隔代照料、家庭互助等照护模式。支持家政企业扩大育儿服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招收2至3岁幼儿。”
6.2022年5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十四五”国民健康规划》,将“完善生育和婴幼儿照护服务”列为全周期保障人群健康的重要内容。
7.2022年7月25日,卫生健康委等17部委联合发文《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
8.2022年10月16日,党的二十大报告将托育服务列为重大民生问题,提出优化人口发展战略,建立生育支持政策体系,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
9.2023年5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指出:“以人口高质量发展支撑中国式现代化。”“要建立健全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大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显著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16.2025年3月1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提振消费专项行动方案》,其中提到“鼓励发展社区嵌入式托育、用人单位办托和托幼一体服务。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托育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结合实际对普惠托育机构给予场地支持和运营补助等。”
17.2025年6月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 着力解决群众急难愁盼的意见》重磅民生文件发布!提到,大力发展“一老一小”普惠服务。多渠道增加公建托位供给,大力发展社区嵌入式托育和家庭托育点,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延伸发展托育服务,用10年左右时间,推动有条件的大城市逐步实现嵌入式等普惠托育覆盖80%以上社区。推动普惠托育纳入企事业单位职工福利体系,用人单位开展普惠托育服务的有关支出,按规定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用人单位工会经费可以适当补充。
21.2025年10月28日,《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发布,其中提到:“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健全覆盖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人口服务体系。倡导积极婚育观,优化生育支持政策和激励措施,发挥育儿补贴和个人所得税抵扣政策作用,有效降低家庭生育养育教育成本。完善生育保险制度,落实生育休假制度,实施早孕关爱行动、孕育和出生缺陷防治能力提升计划。深入开展托育服务补助示范试点,发展普惠托育和托幼一体化服务,逐步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妇女和儿童健康服务。发展医育、医养结合服务。”
22.2021年8月20日,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对“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提高婴幼儿家庭获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作出明确规定。
23.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要求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科学养育指导等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24.2022年4月20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提出加快培养托育等方面技术技能人才。
25.2022年10月30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要求建立健全婴幼儿托育服务等与生育相关的保障制度。
26.2023年9月7日,制定托育服务法已列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27.2024年4月26日,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展托育事业,办好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29.2025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第八十四条 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提供托育服务。 幼儿园提供托育服务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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