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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3-04-28 14:22:45        

宁政办发〔2022〕3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党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18次会议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组织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5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自治区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进一步扩大“一老一小”服务有效供给,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5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实施方案。

一、目标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以及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加快健全完善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逐步扩大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进一步提高专业化、标准化服务水平,不断满足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养老托育服务需求,切实增强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2025年,全区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达到60%,乡镇(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覆盖率达到60%,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多元化、多层次的养老服务进一步优化,养老服务标准更加规范,养老服务质量明显提升;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力争达到国家标准,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达到95%以上,普惠性托位占比达到60%,城镇社区托育服务机构更加完善,托育服务政策法规体系和标准规范体系基本健全,服务水平明显提升。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托育保障体系更加健全,服务和产品供给更加优质,要素支撑更加完善,具有宁夏特色的养老托育服务体系基本建立。

二、重点任务

(一)科学统筹规划布局根据“一老一小”人口分布和结构变化,全面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养老服务体系“十四五”规划》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健康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促进服务能力提质扩容和区域均衡布局。建立常态化督查机制,督促专项规划和方案实施,确保在新型城镇化建设、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中配套建设养老托育服务设施,新建居住(小)区与配套养老托育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新建居住(小)区养老服务设施达标率达到100%。已建成居住(小)区和老城区没有养老服务设施,或未达到规划要求和建设标准的,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予以补充完善,按照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标准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责任单位:自治区民政厅、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二)保障用地盘活存量将养老托育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用地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并结合实际安排在合理区位。调整优化并适当放宽土地和规划要求,支持各类服务主体利用存量低效用地和商业服务用地等建设养老托育服务设施。在不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规定前提下,结合实际制定将存量房屋和设施改造为养老托育场所设施的建设标准、指南和实施办法。建立健全“一事一议”机制,定期集中处置存量房屋和设施改造手续办理、邻避民扰等问题。提高公租房使用效益,拓展使用功能,允许将空置公租房免费提供给社会力量供其在社区为老年人开展助餐助行、日间照料、康复护理、老年教育等服务。探索将老旧小区中的国企闲置房屋和设施,以适当方式转交政府集中改造利用。鼓励在就业人群密集产业聚集区域,完善托育服务设施。责任单位:自治区民政厅、卫生健康委、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国资委,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三)强化财政金融支持建立工作协同机制,加强部门信息互通共享,确保税费优惠政策全面、及时惠及市场主体。加大养老托育领域投资力度,加强项目支出规划管理,探索建立养老托育领域产业子基金,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建设和社会化服务。完善运营补贴激励机制,落实养老服务补贴政策,引导养老服务机构优先接收经济困难的失能失智、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对吸纳符合条件劳动者的养老托育机构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鼓励金融机构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贷款利率水平,灵活提供循环贷款、年审制贷款、分期还本付息等多种贷款产品和服务,加大对从事养老服务行业并符合条件的个人和企业贷款支持力度。引导银行和保险机构根据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经营特点,开发符合其实际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引导推动养老托育机构购买责任险、人员意外险。(责任单位:自治区民政厅、卫生健康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四)强化专业人才培养鼓励支持职业院校开设老年保健与管理、社会工作、婴幼儿发展与健康管理、保育等相关专业。深化校企合作,培育一批产教融合型养老托育服务企业,支持实训基地建设,推行“职业培训包”和“工学一体化”培训模式。加大养老护理员、老年人能力评估师、育婴员、保育师等养老托育服务人才培训力度,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企业评价规范,加强养老托育从业人员培训与评价,落实补贴政策。组织养老托育服务专场招聘会,畅通人才供需渠道。鼓励养老托育机构通过返聘具有专业能力的退休人员、发挥专兼职老年社会工作者等作用,充实从业人员队伍。加大脱贫地区相关技能培训力度,推动养老托育服务需求与脱贫地区劳动力供给有效对接。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卫生健康委、妇联,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五)增强家庭照护能力强化家庭赡养老年人和监护婴幼儿主体责任,落实监护人对孤寡老人、遗弃儿童监护责任。充分发挥优质机构、行业协会作用,利用互联网平台免费开放公益课程,依托村(居)委会等基层力量提供养老育幼家庭指导服务,帮助家庭成员提高照护能力。将失能失智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培训纳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范围,发展家庭养老床位,强化家庭照护能力。发挥基层公共服务机构、专业社会组织作用,支持隔代照料,探索家庭托育服务。做好婴幼儿、老年人健康管理。加快培育公平竞争、充满活力的居家适老化改造市场,实施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引导有需要的老年人开展家庭适老化改造。责任单位:自治区民政厅、卫生健康委,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六)优化社区融合服务进一步完善社区养老托育服务网络建设,探索社区“一老一小”融合服务模式,支持引导社会力量依托现有社区卫生服务站、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儿童之家等设立托育点,为居民提供就近便利、有偿普惠的临托、短托、全托照护服务。制定家庭托育点具体管理办法,落实家庭托育点登记备案制度,推进家庭托育点规范管理。责任单位:自治区民政厅、卫生健康委,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七)拓展养老托育服务坚持公益属性,完善公建民营机制,打破以价格为主的筛选标准,综合从业信誉、服务水平、可持续性等质量指标,引进养老托育运营机构早期介入,全程参与项目工程建设,探索开展连锁化运营。建立入住综合评估制度,为经济困难的失能失智、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托养服务。推动发展乡镇(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不断拓展乡镇敬老院服务能力和辐射范围。完善老年人助餐服务体系,推动农村老饭桌、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社会化管理运营。积极发展托育服务,在满足辖区学前教育需求前提下,支持有空余学位、具备设置条件的幼儿园招收2至3岁幼儿。各级财政优先对开设托班的公办园和普惠性托班的民办园给予相应经费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企业开办养老托育机构,承接运营政府投资建设的养老托育服务设施。支持医疗机构建设综合性托育服务中心,加强对托育机构指导,动态监测托位。(责任单位:自治区民政厅、卫生健康委、教育厅、财政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八)扩大普惠服务供给。开展普惠养老托育专项行动,做好中央预算内投资养老托育服务项目建设,制定支持性“政策包”,带动企业提供普惠性“服务包”,建设一批普惠性养老托育服务机构。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托育服务,建设发展一批嵌入式、连锁化、专业化社区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形成基本完善的养老托育服务网,提供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普惠养老托育服务。推动培训疗养资源转型发展养老服务。(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民政厅、卫生健康委,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九)加强宜居环境建设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新型城镇化建设、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中,加强公共空间设施无障碍建设改造,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加装电梯。通过中央预算内投资,加强儿童校外活动场所设施建设,开展城市公共空间和公共设施适儿化改造,满足儿童成长需求。加强母婴设施配套,在具备条件的公共场所普遍设置专席及绿色通道。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残联,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十)培育发展新兴业态培育智慧健康养老服务企业、社区和机构,创新发展健康咨询、紧急救护、慢性病管理、生活照护、物品代购等智慧健康养老服务。支持优质养老机构平台化发展,培育区域性、行业性综合信息平台。支持企业申报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探索创新“子女网上下单、老人体验服务”等消费模式。统筹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养老托育机构建设,引导早教、培训等企业参与托育服务发展,推动早教托育融合经营。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大型商业综合体等,以单独或联合举办等方式在工作场所为职工和周边群众提供托育服务。发展互联网直播互动式家庭育儿服务,鼓励开发婴幼儿养育课程、父母课堂等。(责任单位:自治区民政厅、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市场监管厅、总工会,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十一)促进康养融合发展支持面向老年人的健康管理、预防干预、养生保健、健身休闲、文化娱乐、旅居养老等业态深度融合。发挥中医药独特优势,优化老年人中医药健康管理,提升基层中医药养生保健、治未病和中医药特色康复等服务能力,促进中医药资源广泛服务老年人群体。支持各类机构举办老年大学、参与老年教育,推动举办“老年开放大学”“网上老年大学”。到2025年,65岁及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达到80%。(责任单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民政厅、文化和旅游厅、党委老干部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十二)深化医养有机结合发展养老服务联合体,支持根据老年人健康状况在居家、社区、机构间接续养老。养老机构内部设置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的,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支持养老机构根据需求与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签约合作。因地制宜推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改扩建,鼓励引导新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养老服务设施统筹规划、毗邻建设。依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资源,开展社区医养结合能力提升行动,重点为社区老年人提供集中或居家医养结合服务。在有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康复、护理、安宁疗护病床以及养老床位,逐步开展家庭病床服务。(责任单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民政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十三)规范养老托育管理大力推进养老托育机构规范化建设,提高公办及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兜底保障和护理能力。充分利用行业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资源,建立养老托育服务专家库。制定养老托育服务质量评价标准,建立评估机制,推动评价结果与相关补贴、评先、奖励扶持政策挂钩。依法公开养老托育机构评估检验结果,实施动态管理。(责任单位:自治区民政厅、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十四)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制定养老托育政务服务事项清单,优化养老托育机构登记备案流程,细化办事指南、明确办理时限,推进同一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力争实现“最多跑一次”。完善政务服务评价规则,推进“好差评”工作,加强评价结果运用,提升政务服务质量。及时公开养老托育机构有关信息,接受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责任单位:自治区民政厅、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厅、政府办公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十五)强化信息数据应用依托民政部“金民工程”系统,建成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对接户籍、医疗、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信息资源,提供精确数据服务,实现精准有效供给。发展“互联网+养老服务”,推进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和智能产品在养老托育领域深度应用,整合利用相关资源,优化界面交互、操作提示、语音辅助等功能,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便捷、智慧、健康养老服务,帮助老年人融入信息化社会,解决“数字鸿沟”问题。责任单位:自治区民政厅、卫生健康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宁夏通信管理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十六)积极发挥多方合力支持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参与,鼓励机构开发志愿服务项目,完善“一老一小”志愿服务项目库。引导互联网平台等社会力量建立养老托育机构用户评价体系。以普惠为导向建立多元化主体参与的养老和托育产业合作平台,在要素配置、行业自律、质量安全、对外交流等方面积极作为。制定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清单,将评估、咨询等服务纳入清单范围。支持养老托育行业协会、社会服务机构等,承接有关养老托育服务质量评价。支持养老托育行业协会发展,指导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开展各类活动。责任单位:自治区民政厅、卫生健康委,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十七)完善监督管理措施强化政府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综合监管机制,突出质量安全、从业人员、运营秩序等重点,实行监管清单式管理,监管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建立完善养老托育机构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工作机制。养老托育机构对依法登记、备案承诺、履约服务、质量安全、应急管理、消防安全等承担主体责任。依法依规从严惩处养老托育机构虐待、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等损害老年人、婴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严防“一老一小”领域以虚假投资、欺诈销售、高额返利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责任单位:自治区民政厅、卫生健康委、公安厅、应急厅、市场监管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银保监局、宁夏消防救援总队,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健全“一老一小”工作推进机制,充分发挥养老托育服务工作联席会议机制作用,以健全政策体系、扩大服务供给、打造发展环境、完善监管服务为着力点,促进养老托育健康发展,定期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服务能力提升成效。自治区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制定具体落实举措,推动各项任务落地落实。

(二)加大政策支持强化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保障,确保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支持养老服务不低于55%。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托育机构,落实减征免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优惠政策。养老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执行居民生活类价格。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设立的职工子女托育点所发生的费用,可按税法规定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在税前扣除。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严格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不得以土地、房屋性质等为由拒绝执行相关价格政策。

(三)严格项目管理全区各级发展改革、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加强养老托育服务建设项目管理,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等制度,强化监管、落实资金,适时开展成本效益综合评估,规范养老托育设施运行管理,确保发挥社会效益。


附件:养老托育服务发展主要指标


政策解读:《自治区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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