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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卫生健康委、财政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局、统计局、市场监管局:
经贵港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联席会议审定。现将《2023年贵港市托育服务激励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2023年贵港市托育服务激励工作方案
贵港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
工作联席会议(代章)
2023年6月12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2023年贵港市托育服务激励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对市县托育服务激励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桂卫发〔2023〕3号)要求,强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支持和保障托育服务发展的主体责任,合理分配及使用自治区以奖代补资金,进一步引导激励各县(市、区)大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形成竞相发展的良好局面,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以满足广大群众对托育服务的需求为目标,以普惠托育服务为重点,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普惠托育服务,推动建设一批方便可及、价格可接受、质量有保障的托育机构。
二、工作目标
进一步压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规划、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方面支持和保障托育服务发展的主体责任,扩大普惠托育服务供给。到2025年,各地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不低于4.5个,0.5万—1.2万人口规模的完整居住社区托育服务设施达标率达到60%以上,全面完成“十四五”规划托育服务指标任务。
三、激励方式
自2023年起,各县(市、区)对托育服务工作情况进行自评,市结合各县市区托育服务工作开展及自评情况对各县(市、区)进行综合评价。自治区从2024年至2026年安排资金,对托育服务工作卓有成效、各项指标任务完成较好、综合评价排名靠前的市及县(市、区)进行奖励性补助,激励支持各市及县(市、区)普惠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收到自治区下达的奖补资金后,市卫生健康委根据综合评价结果和托育服务发展工作需要提出奖补资金分配方案,并按程序报批,市财政局根据分配方案下达奖补资金。
四、激励评价主要内容
(一)数量指标(占比70%)。
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
(二)质量指标(占比30%)。
1.0.5万—1.2万人口规模的完整居住社区托育服务设施达标率。
2.县级公办综合性托育中心(园)建设项目。
3.托位使用率。
4.普惠托位覆盖率。
(三)否决项。
辖区内托育机构若发生安全事故、严重婴幼儿伤害事件的;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或因其他责任事件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将给予“一票否决”。计入托位数的托育机构应当按要求在相关部门登记或在卫生健康部门备案,未完成自治区当年下达的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任务的地区不在奖励范围。
以上评价内容统计区间为上一年7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具体年度评分细则为当年度贵港市对县市区托育服务激励工作评分细则。
五、评价程序
(一)县级自评。7月5日前,各县市区根据指标内容,审核所辖区的任务完成数,负责完成对所辖区的托育服务工作评价。县级人民政府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向市卫生健康委报送托育工作指标及支持托育服务发展的自评报告,对标对表自治区评分细则,介绍主要措施、突出亮点和工作成效,简明扼要、重点突出,字数不超过3000字。
(二)市级评估。7月15日前,市级根据指标内容,审核所各县(市、区)的任务完成数和台账,完成对所辖县(市、区)的托育服务工作评价。
(三)公示。7月25日前,依据市级对各县(市、区)综合评价结果,将拟奖补名单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评议和监督,公示无异议的,发文予以通报。
(四)报送自治区级评估。7月30日前,市级人民政府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向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报送托育工作指标及支持托育服务发展的自评报告,对标对表自治区评分细则,介绍主要措施、突出亮点和工作成效,简明扼要、重点突出,字数不超过3000字。
(五)监督。市卫生健康委不定期组织现场核验评价结果,确保评价结果真实、准确。
六、结果应用
(一)评价结果作为奖补依据。对完成托位数任务的县市区给予奖补。县级奖补分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档次,一等奖奖励名额1个,二等奖奖励名额2个,三等奖奖励名额2个。年度奖励标准由市卫生健康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当年的获得的自治区奖补资金情况确定,于次年下达奖补资金。
(二)奖补资金使用范围和要求。各县市区奖补资金可根据实际需要用于托育机构建设补贴、运营补贴等托育服务发展相关支出,并实行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托育服务发展无关的支出。
七、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要严格做好辖区托育服务的评价工作,确保评价结果真实、准确。各县(市、区)要按照全国托育服务统计调查制度的要求,准确统计托育服务相关情况,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
(二)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数据共享和工作协作机制,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做好托位台账的统计上报工作,建立并依托托育服务基础数据库核定新增托位数,组织开展相关核验工作,确保考评结果真实、准确;市场监管部门做好托育服务市场主体的登记和规范管理,及时向卫生健康部门提供托育机构注册登记信息;教育部门要加强托幼一体化工作的统筹指导和行业管理,各县(市、区)教育部门及时向卫生健康部门提供辖区内幼儿园托班的班数、幼儿数等相关数据;财政部门要做好奖补资金的安排与管理,强化财政资金监管。
(三)各县(市、区)要严格要求做好托育服务考评工作,坚决防止统计数据弄虚作假的行为。有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收回奖补资金,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七章相关要求进行处理。
附件:2023年贵港市对县市区托育服务激励工作评分细则
附件
2023年贵港市对县市区托育服务激励工作评分细则
项目 | 分值 | 评价内容及评分细则 | 评估情况 | 得分 |
一、数量指标 | 70 | 1.2023年6月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达到3.0个得45分,每多0.01个加0.1分,此项最高得70分。千人口托位数未达到3.0个不得分。计入托位数的托育机构应当按要求在相关部门登记或在卫生健康部门备案。 | ||
二、质量指标 | 30 | 2.0.5万—1.2万人口规模的完整居住社区托育服务设施达标率达到40%得3分,每高5%加0.3分,此项最高得6分。未达到40%不得分。 | ||
3.公办综合性托育中心(园)项目主体工程建设已完成的得10分;已开工建设但未完成主体工程的得8分;有立项、可研、用地等方面材料但还未开工的得5分,材料不全的根据情况酌情扣分。否则不得分。 | ||||
4.备案托育机构托位使用率达到40%得3分,每高5%加0.3分,此项最高得6分。未达到40%不得分。 | ||||
5.普惠托位覆盖率达到5%得3分,每高0.5%加0.2分,此项最高得8分。未达到5%不得分。普惠托位指获得过资金补助并签有普惠收费协议的托位。 | ||||
项目 | 分值 | 评价内容及评分细则 | 评估情况 | 得分 |
三、加分项 | 30 | 6.统计区间内县级完成“托育服务攻坚落实年”4项攻坚任务得3分,每多完成1项任务加1分,此项最高得8分。未完成4项以上攻坚任务不得分。 | ||
7.定期召开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会议,统计区间内政府至少组织召开1次以上联席会议,有会议纪要和研究内容的得1分。通过会议解决制约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重点、难点问题并取得明显成效的得2分。 | ||||
8.本级财政将托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统筹保障,安排有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预算经费,支持普惠托育服务发展的得2分。 | ||||
9.建立并落实托育机构建设、运营补贴激励机制得6分,建设补贴或运营补贴只落实一项的得3分。 | ||||
10.辖区通过备案机构数达到2家得2分,每多增加1家备案数加1分,此项最高得5分。若辖区未达到2家备案机构,则此项不得分。 | ||||
11.托育服务工作突出,获得国家部委(含正部级)以上机关表彰的得2分。 | ||||
12.涉及托育服务工作方面的经验,县本级在国家部委工作会议(含培训班)上作经验发言的得2分,在司局级工作会议(含培训班)上作经验发言的得1.8分,在自治区卫生健康工作会议(含培训班)上作经验发言的得1.8分,在自治区人口家庭工作会议(含培训班)上作经验发言的得1.5分。在贵港市卫生健康工作会议(含培训班)上作经验发言的得1.8分,在贵港市人口家庭工作会议(含培训班)上作经验发言的得1.5分。承办自治区、市级托育活动的得1.5分。 | ||||
13.争取中央预算内支持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及普惠托育服务发展的金额位居全市前3名,第一名加2分,第二名加1.8分,第三名加1.5分。 | ||||
14、办理一本托育设施不动产证得1分。 | ||||
四、否则项 | 14.辖区内托育机构若发生安全事故、严重婴幼儿伤害事件的;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或因其他责任事件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 | |||
15.未完成自治区当年下达的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任务的地区不在奖励范围。 |
备注:1.以上评价内容统计区间为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2022年7月1日之前出台的托育服务工作文件或相关政策,在2022年7月1日之后还继续使用并落实相关任务的,可作为评估依据。
2.加分项的分值最高不超过30分。
来源:贵港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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