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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托育机构示范创建工作的通知

2024-03-28 17:18:55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健康委(局)、财政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改革发展局:

  为深入实施托育机构示范创建民生工程,切实提升全省托育服务水平,促进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现对做好托育机构示范创建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明确托育机构示范创建标准和范围

  3月27日,省卫生健康委印发了《河北省托育机构质量评价标准(2023年版)》(冀卫办人口函〔2023〕6号,以下简称《标准》),从场地设施、保育服务、健康管理、安全管理、人员管理、养育支持、综合管理等7个方面,明确了创建示范性托育机构的具体内容和标准。机构质量评价达到四星及以上为托育机构示范创建达标单位。县(市、区,下同)级卫生健康部门要组织辖区内备案托育机构,严格对照《标准》中“项目内容”和“查验标准”,扎实开展示范创建活动。

  二、规范示范创建验收及奖补资金拨付

  市、县两级卫生健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标准》对参与示范创建的机构开展评估工作,于2023年5月底前向省卫生健康委提交全市评估报告和创建机构名单(含机构评估分数)。2023年6月,省卫生健康委会同省财政厅,按照10%比例对各市进行随机抽查复核。对复核合格的市(含定州、辛集、雄安新区),将根据托育机构得分情况,同时考虑托育机构托位数、入托人数、城乡属性等因素,给予创建达标机构一次性奖补;对复核不合格的市,将按比例扣减全市补贴资金。

  对在奖补周期内停止运营的托育机构一律不给予资金补助。对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方法骗取补助资金的托育机构,依法追究机构法定代表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取消托育机构今后一切评选资格。

  三、加强业务指导和机构监管

  市级卫生健康部门要统筹做好辖区示范创建工作组织、业务指导工作,及时组织力量开展《河北省托育机构质量评价标准(2023年版)》业务培训,确保机构严格按照标准开展示范创建;同时加强工作督导和调研指导,及时发现解决基层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民生工程有序推进。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要深入一线开展实地业务指导,及时发现反馈、研究解决机构面临的实际困难,同时要加强机构监管,组织机构做好托费减免,收集每个机构2022年收费凭证,按月留存机构2023年收费凭证、在园人员花名册。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措施、落实责任,认真核查托育机构评估材料,加强对补贴资金和托育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管。按季度逐级汇总上报本地在园人员情况,托费减免情况以及标准化建设进展情况。以市为单位于每个季度末30日前将本市相关凭证、有关情况(见附件)上报省卫生健康委人口家庭处。

  联系人:潘沙沙  王时伟

  联系电话:0311-66165818


  附件:***市民生工程情况季报表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河北省财政厅

2023年4月26日

附件:民生工程情况季报表.doc


来源: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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