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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案》的制定背景是什么?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在“幼有所育”上不断取得新进展。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0〕1号),提出:“地方各级政府要按照标准和规范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将需要独立占地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场地建设布局纳入相关规划,新建、扩建、改建一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等。《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宁政办发〔2020〕57号)提出,“制定南京市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详细控制规划。”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科学规划、布局落地,为全市婴幼儿家庭提供便利可及、普惠发展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设施,根据国家住建部《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2019年版)》,专门制定此实施方案。
二、《方案》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实施方案由总体目标、主要任务、保障措施等三部分内容组成。
第一部分总体目标,包括全面覆盖、普惠发展和合理布局等内容。明确0—3岁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的覆盖范围和建设时间,全市区、街道(镇)、社区(村)全面开展,确保经过3—5年,每个区、街道(镇)建设一个指导中心(站),每个社区至少建一个社区亲子室。按照每3—5万人口居住社区范围,至少配建一处婴幼儿托育机构,每个街道至少有一家普惠托育机构。根据区域人口、空间、规划等实际合理布局0—3岁婴幼儿托育机构、社区亲子室等。
第二部分主要任务,包括明确配建标准、编制专项规划、纳入城市规划、开展专项建设等内容。明确了《方案》涉及任务的责任单位,明确不同托育机构的建设面积,及各区、街道(镇)的配建要求。明确我市2021年6月底前完成《南京市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草案,年底前正式印发实施,并纳入全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各区、街道(镇)、社区(村)应建尽建,落实属地责任。各区2021年9月底前制定出台本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实施方案。
第三部分保障措施,包括强化组织领导、要素保障、督查指导等内容。要求市及区卫健、发改、规划、建设、房产等部门加强沟通协调,紧密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财政、发改要统筹安排财政资金支持开展专项建设。卫健等部门牵头争取国家、省相关资金和政策支持,并牵头建立督查制度,定期开展专项督导检查,确保各项工作高效有序推进。
三、《方案》的特色亮点是什么?
1.凸显我市坚持政策引领,率先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要求。我市婴幼儿照护服务起步于2011年,已形成了一系列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涉及人员培训、机构等级管理、登记备案要求、服务标准化等,在全国处于领先地位。此次专门就服务设施建设及空间布局出台方案,将进一步完善我市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体系,提供高质量的全生命周期健康服务,助力提升南京城市首位度。
2.展现我市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体系。目前全市已基本建成市-区-街-居四级公共服务体系以及民办非企业与公司登记的托育机构市场服务体系。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宁政办发〔2020〕57号)文件要求,“十四五”末我市要达到入托率30%,全市托位数要达到4.5个/千人。目前我市入托率为10%,仍需大力发展一批托育机构,增加托位数约1.8万个。此次方案对新增设施进行科学落点,将进一步提升全市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可及性、均等化,更加精准满足全市婴幼儿家庭的各类托育需求。
3.彰显我市坚持政府扶持,大力发展普惠托育。方案明确,十四五期间,全市将强化党委政府扶持力度,大力发展普惠托育。要求由各区政府主导,将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纳入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明确新建地区要规划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并落地移交,老城区要在老旧小区改造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中配建托育机构;托育机构使用政府配建的设施,可减免普惠托育机构成本。大力发展普惠托育,将为市民提供更加优质、便捷、安全、实惠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更好地实现“幼有所育”。
来源:南京市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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