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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卫生健康委联合多部门印发《通知》 明确托育机构水电气热执行居民价格

2024-04-11 17:01:17        

4月9日记者获悉,市卫生健康委深入开展“解民忧、纾民困、暖民心”行动,聚焦办好民生实事,针对调研中发现的部分托育机构未能按相关文件规定享受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执行居民价格政策的问题,认真梳理全市备案托育机构有关情况,积极研究对策举措,牵头起草并联合市发展改革委、市城乡建设局、市房产局、市水务局等部门印发了《关于沈阳市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执行居民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推动政策落实,降低托育机构的运营成本,促进我市托育机构健康有序发展。

市卫生健康委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处临时负责人刘芳介绍,《通知》明确了居民价格标准、执行范围、申请受理和执行时间等一些具体的事项。在沈阳市符合《辽宁省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实施细则(试行)》备案标准的托育机构,到区县(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且备案成功的,就可以享受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执行居民价格的这项政策。具体标准为用水、用气、用电暂不实行阶梯价格制度。用水按照基础水价的1.1倍,用气按照第一阶梯和第二阶梯的平均价格,用电参照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价格执行。执行范围按照区县(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发的《托育机构备案回执》机构名单确定。

托育机构申请执行居民生活类价格的,应向市政公用企业提交区县(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发的《托育机构备案回执》,经核实后符合条件的,自确认受理次月起执行,相关手续每年续办一次;逾期未办理的或已由区县(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公示终止服务的,不再执行相关价格政策。各区县(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及时掌握辖区内托育机构存续信息,并将通过备案、注销备案等有关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官方网站公开。

下一步,市卫生健康委将持续跟踪全市备案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执行居民价格的落实情况,并与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密切配合,按照工作职责,做好相关政策解释工作,合力推动此项政策在我市全面落实。


来源:沈阳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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