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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疾控局 教育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2024年托育机构、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学校采光照明“双随机” 抽检工作的通知

2024-06-17 15:40:44        

近日,国家疾控局、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三部门发布通知,启动2024年托育机构、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学校采光照明“双随机” 抽检工作,如抽检不达标须改进教室采光照明条件。


通知要求,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规定,各地要对托育机构、幼儿园活动室的直接天然采光、窗地面积比、照度等情况进行抽检;以县(区)为单位,至少按辖区内托育机构、幼儿园总数的5%进行抽检,且最低数量分别不少于5所,如不足5所须全部抽检。


各地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教育部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在明确部门分工基础上,形成工作合力。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要以“双随机”方式抽取抽检人员和受检托育机构、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


同时,各地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要强化措施确保抽检工作质量,抽检结果及时向同级教育部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报。教育部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根据职责督促辖区不达标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托育机构,改进教室(教学场所)采光照明条件。


通知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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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疾控局、教育厅(教委、教育局)、卫生健康委: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8部门印发的《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实施方案》,做好对托育机构、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学校教室(教学场所)的采光和照明“双随机”抽检工作,现将2024年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抽检内容和范围




(一)托育机构、幼儿园。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2019年版)第5.1.1、6.3.4条规定,对托育机构、幼儿园活动室的直接天然采光、窗地面积比、照度等情况进行抽检。以县(区)为单位,按辖区内托育机构、幼儿园总数的至少5%进行抽检,且最低数量分别不少于5所,不足5所的全部抽检。


(二)校外培训机构。参照《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GB7793-2010)和《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关于教室的采光要求和照明要求,对校外培训机构教室(教学场所)窗地面积比、防眩光措施、装设人工照明、课桌面照度、黑板照度等情况进行抽检。以县(区)为单位,按辖区内面向中小学生的合规学科类、文艺类(美术、书法)校外培训机构总数的至少5%进行抽检,且最低数量不少于5所,不足5所的全部抽检。


(三)学校。学校教室的采光和照明抽检按照《关于印发2024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国疾控综监督二函〔2024〕83号)有关要求执行。




二、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当地人民政府落实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措施整体部署,认真做好学校、托育机构、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教室(教学场所)采光和照明的“双随机”抽检、记录及公布工作。


(二)各地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教育部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在明确部门分工基础上形成工作合力。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要以“双随机”方式抽取抽检人员和受检托育机构、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由当地疾控机构开展检测并记录结果,不具备相应检测能力的,可协调省级疾控机构协助开展检测,或由资质齐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承担;教育部门要提供辖区内幼儿园和校外培训机构底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提供辖区内托育机构底数,并为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进入现场抽检提供必要支持。


(三)各地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要强化措施确保抽检工作质量,抽检结果及时向同级教育部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报。教育部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根据职责督促辖区不达标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托育机构改进教室(教学场所)采光照明条件。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和教育部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共同对抽检结果进行分析研判,做好辖区抽检信息公布工作。


(四)省级疾控局要认真汇总和审核抽检结果,将抽检结果汇总表(见附件)及工作总结,加盖公章后于2024年11月15日前报送国家疾控局综合监督二司,同时发送电子版至:ggcsyxxwsjdc@ndcpa.gov.cn。


国家疾控局联系电话:

010-68791189、010-62030532

教育部联系电话:

010-66096231

国家卫生健康委联系电话:

010-62030572

 

 

国家疾控局综合司   

  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4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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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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