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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大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保持适度生育率和人口规模”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策部署,我省先后出台《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广东省“十四五”时期“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对推动发展普惠托育工作做出具体安排。2023年初,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卫生健康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进一步提出“完善托育服务政策法规,构建布局合理、服务优质、方便可及的普惠托育服务网络”。
省卫生健康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的认定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十六条,包括适用范围、工作原则、认定条件、认定程序、评审标准、退出机制和监督管理等内容,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什么是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
《办法》规定,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是指依法登记备案并经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接受政府扶持,面向社会大众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质量有保证、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照护服务的托育服务机构。
三、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的认定条件是什么?
《办法》规定,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托育服务机构,可认定为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
(一)在本省依法登记注册,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包含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托育服务并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要求;无失信惩戒记录,未发生歧视、体罚、变相体罚、侮辱、虐待婴幼儿等行为,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婴幼儿伤害事件或其他负面影响事件。
(三)按政企协议约定价格提供普惠服务,全日托每人每月保育费(不含膳食费)不超过同等情况市场化价格的80%,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参照全日托收费标准合理确定收费价格;在不高于前述金额的情况下,各地可结合实际采用人均可支配收入等认定标准。公办托育服务机构申请认定为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政府指导价。
(四)财务管理规范,风险防范制度健全,独立核算、运转良好;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有关规定落实工资待遇、缴纳社会保险。
四、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的认定程序是什么?
《办法》规定,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认定程序如下:
(一)自愿申请。自评符合条件的托育服务机构,向属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二)审核公示。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相关标准组织开展评估审核,对通过评审的托育服务机构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结果公布。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为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签订认定协议书并向社会公布认定结果。同时,将机构名称、收费标准和托位数量等有关信息逐级报送省卫生健康委汇总。
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评审标准由县级或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牵头制定,并结合当地托育服务行业发展状况动态更新。
五、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能获得哪些扶持?
《办法》规定,各地可通过采取建设补贴、运营补贴或者以奖代补等形式,支持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可持续发展。同时,可依法享受税费优惠、用水用电用气执行居民价格。
六、认定为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的有效期多长?
《办法》规定,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实行动态管理,认定期限原则上不少于2年。期间发生机构名称、住所、性质等重大变更的,应重新进行认定。
七、托育服务市场化价格如何确定?
《办法》规定,托育服务市场化价格由省卫生健康委委托省级相关行业协会,以县(市、区)为单位每年采集不少于80%的托育服务机构实际收费价格(不含膳食费),统计并计算均值后形成。托育机构数量少于5家的县(市、区)可参考临近地区的市场化价格。
八、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的退出机制是什么?
《办法》规定了主动退出和强制退出两种情形。一是托育服务机构在认定有效期内拟停止提供普惠性托育服务的,需提前以书面形式向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结合服务开展情况退回相应补贴;二是托育服务机构在认定有效期内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套取挪用补贴资金、违规收费等行为的,由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取消普惠性托育服务资格,追回相应补贴并视情节严重程度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如何加强对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的监管?
《办法》主要规定了社会监督和信用监督。一是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名单,开通举报电话、邮箱接受社会监督,并适时通过随机检查、举报核查等方式对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开展监督;二是建立健全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信用档案,记录归集相关信用信息并及时推送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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