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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烟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落实托育机构有关价格政策的通知

2024-09-20 14:26:33        

烟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烟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落实托育机构有关价格政策的通知

烟发改价格〔2024〕316号


各区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发展局)、卫生健康局(社会事业发展局、社会事务服务中心):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托育机构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1〕814号)、《中共烟台市委 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烟台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烟发〔2023〕4 号)等文件规定,进一步规范我市托育机构用电、用暖、用水、用气价格,降低托育机构运营成本,助力我市托育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托育机构

本通知所指的托育机构,是指由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举办的,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照护服务,并经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的托育服务机构。

二、价格政策

托育机构用电、用暖、用水、用气执行居民价格。其中,用电价格按照我省居民生活用电类别的非居民用户价格执行;用暖价格按照当地居民价格执行;用水价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3〕2676号)规定执行;用气价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4〕467号)规定执行。

三、价格标准

烟台市托育机构,电价按我省居民生活用电类别的非居民用户价格执行,电压等级1千伏及以上电价为0.501元/千瓦时、不满1千伏电价为0.555元/千瓦时。烟台市区托育机构,用暖价格按市区居民价格执行,即23元/平方米(按建筑面积计费)或基本热价6.90元/平方米、计量热价41.82元/吉焦(按用热量计费执行两部制热价);用水价格按居民生活用水类别的非居民用户价格执行,即3.55元/立方米(在居民第一阶梯水价基础上,每立方米提高0.20元);用气价格按居民生活用气类别的非居民用户价格执行,即3.58元/方(现行一档、二档阶梯气价的平均值)。期间省、市价格政策调整的,按调整后标准执行。

蓬莱区、长岛综合试验区及其他县市托育机构用水、用气、用暖价格按当地居民类价格执行。

四、申请程序

托育机构申请执行居民类价格的,应向所在辖区供电、供暖、供水、供气等专营单位提交县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核发的《托育机构备案回执》。符合条件的,自受理次月起执行居民类价格,相关手续每三年续办一次,逾期未办理的,不再执行相关价格政策。

托育机构用电、用暖、用水、用气应实行分表计量。暂未实行分表计量的,由托育机构与有关单位采用定量或定比方式分别计价计费。

五、其他事项

各区市发展改革、卫生健康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力度,提高政策知晓度。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报告市发展改革委(价格科)。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烟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烟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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