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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托育机构一次性奖补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2024-10-28 17:49:21        

北京市昌平关于普惠托育服务试点认定

及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为减轻广大人民群众生育、养育、教育压力,进一步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健康成长,积极引导本区普惠托育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托育服务体系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3年—2025年)〉的通知》(京政办发〔2023〕6号)、《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普惠托育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京卫家庭〔2023〕22号)、《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普惠托育服务试点工作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社〔2023〕2219号)、《北京市昌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昌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昌平区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昌平区财政局关于北京市昌平区公办托育服务试点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昌发改〔2024〕7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昌平区托育服务发展现状和需求,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试点范围

公办幼儿园、民办普惠幼儿园、托育机构和单位、社区自营或委托已备案机构运营的托育点(以下统称托育机构园所)可参与试点。

二、参与条件

托育机构园所应尊重婴幼儿成长特点和规律,3年内无违规办托行为,无安全事故发生,无办托风险隐患,未受到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

(一)质量有保障

1.幼儿园在申报前三年内参加北京市幼儿园办园质量督导评估的结果为合格;办园不满三年的,由区教委组织评估后认定。幼儿园应遵循《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评估指南》要求规范办园。

2.托育机构或托育点已在卫生健康部门备案,按照《北京市托育机构质量评估标准》评级结果为合格。普惠托育机构由区卫生健康委根据普惠试点幼儿园资源情况、社会化托育资源情况、财政负担情况进行认定,可按年度动态调整。同等条件下,被评为北京市托育服务示范单位的托育机构优先。

1)无违规办托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机构应当符合《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和《婴幼儿托育机构服务规范》(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T2136-2023)等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和规范,应当按规范要求安装视频监控、一键式报警系统等。

2)无安全事故发生指机构未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发生因人身安全、身体健康受到突然伤害或者设备、设施遭到破坏,或者造成经济损失而暂时停止或永远终止原有生产经营活动的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及以上的安全事故。

3)无办托风险隐患包括但不限于机构经营主体未列入失信或异常经营名单、未出现一般及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蓝色预警以上舆情事件;托育机构采用预付式消费开展经营活动的,须采用银行存管模式开展资金监管。

4)未受到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指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执法单位予以行政处罚。

(二)收费合理合规

1.公办托育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公办幼儿园托班、公办托育机构服务费(不含膳食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月托育服务基准费1800元,价格上浮不超过20%、最高限价2160元,下浮不限。

各公办幼儿园托班、公办托育机构可在政府最高限价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2.其他普惠托育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民办普惠幼儿园、其他普惠托育机构和托育点应根据办托成本、补助标准、收托人数等因素,与区教委或区卫生健康委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每人每月托育服务费原则上不超过公办托育服务园所的最高限价。托育机构或托育点提供半日托服务的,收费标准原则上比照公办托育服务园所的最高限价一半的价格执行。

3.收费信息要公开。提供普惠托育服务的机构园所应通过招生简章、官网、收费公示栏等方式,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收退费规则等内容,主动向家长告知,接受社会监督。机构园所应与婴幼儿家长签订服务协议,按照协议中确定的价格收费并提供相应服务。协议价格应与机构园所同区教委或区卫生健康委协商确定的价格一致。

4.幼儿园托班收费适用《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本市幼儿园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

补助政策

普惠试点机构园所认定后,由财政资金补助各园所生均定额补助和租金补助。

(一)生均定额补助政策的认定

1.生均定额补助标准。对普惠性托育机构园所按照1000元/生·月的标准给予生均定额补助,用于抵补办托成本支出。收托婴幼儿总月数据实计算。当月收托时间累计未满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的,生均定额补助按一半标准发放。半日托服务按照0.5天计算,当月收托时间累计未满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的,生均定额补助按一半标准发放。

生均定额补助不适用于已纳入各级财政预算资金全额保障的普惠性托育机构园所。

2.补助婴幼儿基数的认定标准。补助婴幼儿基数按照市卫生健康委和市教委信息系统的在托婴幼儿数核定。婴幼儿离开所在托育机构园所的自相关手续办理完成后的次月起不再计入补助基数;新招婴幼儿自入托手续办理完成的当月起计入补助基数。

生均补助人数不能超过昌平区托育机构园所参与普惠托育服务试点申报表中的机构托位总数(以下相同)。实际在托人数小于系统备案的机构托位总数时,以实际在托人数为准;实际在托人数大于或等于系统备案的机构总数时,以系统备案的机构托位总数为准,确保享受补助在标准范围内。

(二)租金补助政策的认定

1.补助范围。统筹利用现有存量场地支持普惠性托育机构园所提供托育服务,对经审核确有租赁场地需求(包括举办分址分部)的普惠性托育机构园所,可给予租金补助,

租金补助不适用于已享受市级学前教育租金补助政策的普惠幼儿园等机构。

2.补助标准。为确保普惠性托育机构园所租赁场地价格、实际使用面积等所享受的租金补助在补助标准范围内,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结合实际情况和入托率等因素,租金补助发放相关标准认定如下:

1)关于租赁场地价格的认定。租赁场地价格以租赁合同中载明的用于普惠性托育机构园所办托场所的建筑面积的日租金为基准,由区卫生健康委、区教委组织具备资质的第三方价格评估机构对租赁场地价格进行评估。合同中载明的日租金与评估价格不一致时,以日租金低者为补助标准,且最高不超过5元/平方米·天。

实际租金低于补助标准的据实补助。

2)关于享受租金补助面积的认定。租金补助面积以租赁合同中载明的用于普惠性托育机构园所办托场所的建筑面积为基准,由区卫生健康委、区教委负责组织具备资质的第三方对托育机构园所开展有效建筑面积测绘审核工作。幼儿园的建筑面积按照批准开设托班班级面积之和计算。租赁合同中载明的用于普惠性托育机构园所办托场所的建筑面积和测绘面积不一致时,以建筑面积低的为准,且每托位补助面积不高于6平方米。

3)关于租金补助与园所入托率的认定。普惠性托育机构园所按照每月实际在托人数占备案托位总数的比例确定租金补助。当月收托人数占托位总数的50%(含)以上的,租金补助按实际租金补助的100%给予租金补助,最高不超过实际租金金额;当月收托人数占托位总数的30%(含)-50%的,租金补助按实际租金补助的80%给予租金补助;当月收托人数占托位总数的30%以下的,租金补助面积按实际入托人数每人6平方米享受租金补助。

3.租赁场地要求。租赁场地应符合托育发展规划和托育布局规划,符合托育机构办托标准。享受租金补助政策的普惠性托育机构园所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与租赁场地的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并将租赁合同在住建部门登记备案。

4.以下情形不纳入租金补助范围:

1租赁与普惠性托育机构园所举办单位有控股或行政管理关系的房屋场所(幼儿教育服务中心项目试点园除外);

2公办性质托育机构园所使用其举办单位或主管部门房产办园;

3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租赁教育部门接收的住宅配套教育房产;

4租赁属地街道、乡镇政府自有房屋场所;

5托育机构园所所使用的房屋场所与经教委及属地镇街备案有效期内的社区办园点共用的;

6)托育机构园所使用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免费提供的场所办园所或园所租用的房屋已享受各级财政资金补贴进行装修改造的;

7利用自有产权房屋办园的;

8市、区两级卫生健康委、教委、财政局认定的其他不宜纳入租金补助范围的租赁场地。

、实施程序

(一)申请与承诺

符合条件的幼儿园以举办主体名义向区教委提出书面申请(附件1),并签署书面承诺书(附件2),由举办者和区教委分别备存。

托育机构或托育点以举办主体或举办单位名义向所在镇街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填报《北京市昌平区普惠托育服务试点申请表》(附件3)、《北京市昌平区申请普惠托育服务试点承诺书》(附件4)(一式三份),由托育机构举办主体或托育点举办单位、所在镇街和区卫生健康委分别留存。《北京市昌平区普惠托育服务试点申请表》和《北京市昌平区申请普惠托育服务试点承诺书》中应包含托育机构或托育点的总托位数和普惠机构园所与行政部门协商确定的收费标准。

(二)审核与公示

幼儿园由区教委负责实地查验、审核,审核工作应于接受申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区教委需通过官方门户网站对审核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托育机构或托育点由所在镇街进行条件初审、实地查验,在确认机构的申请和承诺内容与实际情况相符后,由镇街出具意见并在申请表上加盖公章,上报区卫生健康委进行复审。区卫生健康委应在接受镇街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普惠托育服务资源和普惠托育任务目标情况完成审核工作。区卫生健康委需通过官方门户网站对审核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三)公布与报备

区教委通过官方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提供普惠托育服务的公办幼儿园名单和普惠幼儿园名单、办园地址及其收费标准,并将名单报市教委备案。

区卫生健康委通过官方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提供托育服务的公办托育机构名单和普惠托育机构名单、办托地址及其收费标准,并将名单报市卫生健康委备案。

五、运营管理

(一)备案管理

单位、社区自营或委托已备案托育机构运营的托育点符合《北京市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的消防、食品、卫生和人员等备案要求,可由举办单位或社区提供场地和证照相关说明,向区卫生健康委申请备案,区卫生健康委提供的备案回执需在编号后注明“试点”。

单位或社区委托已备案托育机构运营的,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场地使用期限、运营方式、服务内容及范围、收入分配、安全管理责任、争议纠纷解决路径等。

(二)试点管理

试点机构园所应严格执行托育服务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范,同一家机构园所不得同时存在普惠和非普惠两种服务标准,各项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

试点机构园所违反相关标准和规范的,由区教委或区卫生健康委责令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发放补助,待整改完成后恢复发放;试点机构园所因故停办或不再符合参与条件而被取消普惠资格的、及试点机构园所在试点期间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等群体性事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从当月起停拨生均定额补助及租金补助,已预拨资金由区卫生健康委或区教委依法依规追回;试点机构园所申请退出的,应以举办主体名义向区教委或区卫生健康委提出申请,区级审核通过后向市级相关部门报备,补助资金根据实际运营时间计算。

试点机构园所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认定资格、未按照约定收取费用、虚构在托婴幼儿申报补贴等手段骗取、套取财政补助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由区教委或区卫生健康委取消该机构园所财政补助资格,追回财政补助资金,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追责处理。

(三)经费管理

1.资金申请

幼儿园每季度结束后向区教委提出本季度托班生均定额补助资金的书面申请;符合条件的幼儿园在每年结束后向区教委提出当年托班租金补助的申请。

托育机构或托育点每季度向所在镇街提出生均定额补助资金和房租补助资金的书面申请,镇街对普惠性托育机构或托育点提供的数据资料和申请等可采取书面、现场等方式进行审核后,报区卫生健康委复核并公示。

试点期间未申请补助的,试点结束后不予补发。

2.申请材料

幼儿园托班生均定额补助资金每季度申请时应凭本季度托育服务费收费票据、退费凭证、入园婴幼儿出勤情况、园所银行账户信息等材料向区教委提出书面申请;符合条件的幼儿园托班租金补助每年申请时,应当凭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金发票、托育服务费收费票据、入园婴幼儿出勤情况等材料向区教委提出书面申请。园所提出申请后,由区教委审核公示并安排发放补助资金。

托育机构或托育点凭托育服务费发票、入托婴幼儿出勤情况、机构银行账户信息、房屋产权证书复印件或经营场所证明文件及在住建部门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房屋租金发票等材料向所在街道(乡镇)提出申请,由街道(乡镇)初审后汇总并上报区卫生健康委审核公示,由区卫生健康委安排发放补助资金。

普惠性托育机构园所应确保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所提供的机构信息、在托婴幼儿信息、房屋场地租赁面积等数据和资料真实、准确。

3.发放形式

财政补助采取“预拨+结算”的方式,按季或半年的方式拨付普惠性托育机构园所补助资金,并按照多退少补原则对全年拨付的资金进行清算。

4.公开公示

区卫生健康委、区教委对普惠性托育机构园所补助资金申请审核通过后,在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将拟补助机构园所名称、办托地址、办托规模、收费项目和标准、财政补助标准、财政补助金额等信息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普惠性托育机构园所,区卫生健康委、区教委按照程序拨付补助资金。

区卫生健康委、区教委、区财政局同步建立政策咨询和投诉处理工作机制,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和投诉处理。

5.资金监管

普惠性托育机构园所应建立健全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按照登记的法人属性,严格遵守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相应的会计制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规范会计核算;普惠性托育机构园所收取的费用、接受的财政补助资金应使用在区卫生健康委、区教委备案的账户,不得套取利润。参与普惠托育服务试点的机构园所应接受并配合卫生健康、教育、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区卫生健康、教育和财政部门在市级有关部门指导下加强对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管,加强预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区卫生健康委、区教委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财政补助资金检查,可通过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完成对上年接受财政补助的托育机构园所年度财务报表、收费、财政补助资金使用和收入支出结构等情况的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区财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和市教委,并不定期开展飞行检查。

、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充分发挥昌平区托育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加强对普惠托育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构建政府主导、部门协同、镇街参与的工作机制。区卫生健康委负责托育机构和托育点的普惠试点管理;区教委负责公办幼儿园、民办普惠幼儿园托班普惠试点管理;区发展改革委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公办托育服务收费管理政策;区财政局负责普惠试点补助资金保障。各镇街负责受理普惠托育服务试点申请的初审、实地查验并上报区卫生健康委,受理普惠托育服务试点补助资金申请的初审和上报区卫生健康委。对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可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召开昌平区托育服务工作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的专题会议解决。

(二)加强监督检查

试点期间,区卫生健康委、区教委会同相关部门对试点机构园所进行实地查验,加强政策解读、登记备案和质量评估等日常监管工作,夯实举办主体责任,坚持“谁举办、谁负责”原则,确保服务质量和婴幼儿健康安全。采取机构自评、互查、委托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及时掌握和跟踪试点情况,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区政府和市级部门报告。

(三)加强评估总结

区卫生健康委、区教委、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将采取审计监督等多种方式对服务质量、运营管理、经费管理等试点情况和财政资金支出绩效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总结试点经验和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明确普惠托育服务成本分担机制,推进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

(四)加强责任追究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抽逃托育机构园所依法享有的财政补助资金。区财政局、区卫生健康委和区教委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分配、审核等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点期限到2025年12月31日。相关内容由区卫生健康委、区教委、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附件:1.北京市昌平区幼儿园开设普惠托班试点申请表

      2.北京市昌平区2024年幼儿园开设普惠托班试点承诺书

      3.北京市昌平区普惠托育服务试点申(托育机构适用)

      4.北京市昌平区申请普惠托育服务试点承诺书(托育机构适用)

 


来源:昌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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