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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普惠托育机构奖励补贴发放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奖补依据。根据《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共黑龙江省委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哈尔滨市委 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精神,为扩大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资源覆盖面,构建以普惠性托育服务为主的服务体系,促进全市普惠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补对象。已在各区、县(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并录入国家卫健委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的,设置和服务符合国家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服务,收取婴幼儿托育服务费不高于普惠托育价格的托育机构、幼儿园托班、社区托育园和家庭托育点等(以下统称“托育机构”)。
第三条 奖补标准。奖补资金补助标准为200元/人/月,享受教育部门普惠幼儿园生均补贴的托育机构要扣减相应额度。按实际收托时间和家长对托育机构评价为良好及以上的人数计算,每月累计入托不足10日或评价良好以下的不予补助。每月补贴人数不得超过机构设置总托位数,每班每月补助人数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收托人数。奖励补贴按月计算、按年一次性发放。
奖补资金与国家、省今后出台相关政策内容相重叠的,选择最优惠政策执行,不叠加。
资金发放自本办法出台之月起开始计算。
第四条 资金来源。奖补资金由财政部门安排落实,纳入年度预算。9区所需资金由市与区按照4:6比例分担,市级资金在每年4月拨付上一年度所需资金;9个县(市)所需资金由县(市)自行承担。
第五条 申请材料。托育机构申请奖励补贴需提供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
(一)哈尔滨市普惠托育机构奖励补贴资金申请表、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二)本年度招收3岁以下婴幼儿花名册、出勤记录、收费凭证,与监护人签订的托育服务协议,在园婴幼儿及父母户口本或身份证复印件。
(三)托育服务收费价格公示,本年度财务报表、职工名单和劳动合同等。
除以上申请材料外,申请奖补资金补助的托育机构应提供每季度举办家长课堂或亲子活动,宣传婴幼儿养育照护技能,开展家庭养育指导,提升家庭婴幼儿照护能力的影像材料。
第六条 申请程序。
(一)机构申请。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符合条件的托育机构于每年12月主动向所在区、县(市)卫生健康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交所需材料。逾期未申请视为放弃当年奖补资金。
(二)县级审核。区、县(市)卫健部门组织或委托人员对申请机构进行审核,确定符合申报托育机构名单,进行现场考察,严格查验相关材料。区、县(市)卫健部门对符合奖补的机构,在本地区官方渠道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确定奖补资金总额。
(三)审核发放。区、县(市)卫健部门将补贴机构名单和金额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于每年4月前一次性将上年度奖补资金发放至申请机构。
第七条 资金管理。市、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将托育机构奖补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落实奖补经费,确保按时足额划拨到位。
托育机构开设银行对公账户用于接收奖补资金。奖补资金可以用于水电气热、师资培训、课程开发、教学活动、玩具教具及其他设备购置维修等方面支出,不得用于人员劳务、工资、福利、津补贴、幼儿资助、基本建设、大型修缮以及偿还债务等支出。托育机构应规范财务管理,经费收支情况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卫健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监督指导托育机构资金使用计划,确保资金合规使用。
第八条 监督检查。各区、县(市)卫健部门应联合相关部门,对辖区托育机构进行现场核查、日常监管和年度考核,组织妇幼保健、疾病预防和卫生监督机构加强对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业务指导和咨询服务,不定期对辖区内托育机构奖补资金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抽查。各区、县(市)卫健部门应当建立奖励补贴发放档案,做到一机构一档案,妥善保管。
第九条 退出机制。因客观原因暂停营业的托育机构,需及时以书面形式报请主管部门批准,同时向卫健部门报备,前一年度奖补资金可不予退回,当年度奖补资金按照停止营业前一个月末计算,之后月份不再计算。在重新营业后需报区、县(市)卫健部门备案,经区、县(市)卫健部门审核后给予补贴。
第十条 法律责任。托育机构有下列行为的,由辖区卫健部门取消当年补贴经费:
(一)虚报托班数及入托人数,骗取财政补贴经费的;
(二)财务审计中发现有挪用运营补贴经费或财务管理混乱的;
(三)不接受政府指导,未按照协议约定收取费用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四)上一年度发生重大安全、卫生责任事故或发生群体性事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五)未按照监管部门要求限期改正违规行为的;
(六)违规组织婴幼儿参加商业性活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七)工作人员失职渎职造成补贴资金损失的,依法依规收回补贴金,并追究其相应责任。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十一条 附则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由市卫健委、市财政局共同负责。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来源:哈尔滨卫生健康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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