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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扩大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构建以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为主的托育服务体系,促进我市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四川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认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认定的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是指设立条件、托育质量达到B级托育服务机构及以上办托水平,按照相应标准收取婴幼儿托育费并提供普惠性托育服务的托育服务机构。
第四条 根据《托育机构质量评估标准》(WS/T 2821-2023)对全市托育服务机构实行等级评估分类,分为 A 级、B 级托育服务机构。
第五条 按照成本分担原则,合理划分政府、社会、家庭成本分担比例,按规定落实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扶持政策。
第六条 绵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统筹指导全市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发展。县(市、区)、园区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实施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认定和管理。县(市、区)、园区发改、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制定并公布本辖区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保育费(不含膳食费,下同)政府指导价。
第七条 市级财政部门、县(市、区)、园区财政部门将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补助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按时足额拨付到位,实施财政资金监管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 认定条件及程序
第八条 经托育服务机构质量评估评审定级为B级及以上,有意向开展普惠性托育服务的机构,均可自愿向属地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提出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认定申请。
第九条 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认定条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机构,可申报认定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
(一)已在卫生健康部门备案,证照齐全、有效,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无通报批评、无违法办托行为等;
(二)等级评估达到 B 级及以上;
(三)托育服务收费符合政府指导价规定。
(四)收费合理合规,并同意与属地卫生健康部门签订《绵阳市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承诺书》,收费行为规范,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无乱收费现象;
(五)财务管理规范,制度健全、独立核算、运转良好,机构取得的收入主要用于补偿办托成本,保障托育服务的正常开展;享受政府补助的机构应按照普惠性托育服务资金管理办法使用和管理政府资金补助;
(六)各类从业人员符合岗位任职要求,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工资、福利待遇。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有关规定落实工资待遇,为从业人员按相关规范缴纳社会保险。
第十条 公办托育服务机构和已享受国家、省、市、县四级财政资金补助的托育服务机构均应纳入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
第十一条 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认定程序:
(一)已备案托育服务机构组织集中申请认定,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两次,认定时间由县(市、区)、园区卫生健康部门根据实际确定。
(二)符合认定条件的托育服务机构,应在认定工作开展前20个工作日向属地卫生健康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绵阳市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申请表》(附件1)和《绵阳市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基本情况统计表》(附件2)。
(三)县(市、区)、园区卫生健康部门按照《托育机构质量评估标准》(WS/T 2821-2023)对申报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组织评审定级,通过评审的托育服务机构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的托育服务机构签署《绵阳市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承诺书》(附件3)。县(市、区)、园区卫生健康部门发文认定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同时抄报市卫生健康委。
(五)县(市、区)、园区卫生健康部门将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的名单、收托标准和联系方式等信息汇总后,及时向社会公布。
(六)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认定后,无重大备案事项变更的,有效期2年;如期间发生举办者、运营地点等重大变更,应根据具体情形重新进行普惠认定。
第三章 规范收费
第十二条 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按服务范围划分为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应按托育服务机构等级不同执行不同收费标准。原则上同一机构内半日托每人每月不超过全日托收费标准的65%;计时托每人每月不超过全日托收费标准的20%,按小时计算收费,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
第十三条 保育费按月收取,一次性收费最长不超过6个月,不得以虚构原价、一次性付款优惠价等诱导家长缴费。婴幼儿膳食费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员工餐费,账目每月公布。
第十四条 托育服务机构应与婴幼儿监护人签署书面托育服务协议或合同,明确双方权利责任,开具发票收据。收费项目和标准、服务内容、退费规则等应当对外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可在政府指导价内自主确定具体保育费标准,并报县(市、区)、园区发改、卫生健康部门备案。非国有资产、集体资产举办的或等级评估达到A级的机构保育费可在本地区政府指导价基础上分别上浮5个百分点(两项可同时享受),但不得高于上年度属地县(市、区)、园区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按当地上年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12折算到月)。
第四章 资金补助
第十六条 经认定的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可享受收托补助。收托补助资金是指按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实际提供全日托服务婴幼儿数(最高收托婴幼儿数不得超过机构普惠总托位数)予以的财政资金补贴。其中:收托24个月龄(含36个月龄)以上至满足入幼儿园小班条件前幼儿,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200元;收托12-24(含24个月龄)个月龄幼儿,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400元;收托12个月龄(含12个月龄)以下婴儿,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600元。
拨付标准为:收托补助资金=实际在托人数×在托月数×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每月补助资金据实计算,入托不满10天的本月不予补助。
第十七条 补助资金按年度一次性结算,由市级财政部门补助30%,县(市、区)、园区财政部门补助70%。
第五章 资金申请
第十八条 每年8月15日前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按要求向属地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提交上年度8月至本年度7月《绵阳市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收托补助资金统计表》(附件4)。县(市、区)、园区卫生健康部门可根据实际,要求托育服务机构提供与婴幼儿监护人签订托育服务协议或合同、收费票据、婴幼儿在册名单、出勤名单等佐证材料。
第十九条 每年9月底前,由县(市、区)、园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汇总审核辖区内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资金补助申请材料,填报《绵阳市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资金补助年度汇总表》(附件5),做好预算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预算申请,并上报市级卫生健康部门。
第二十条 资金申请时间为上年度8月1日至本年度7月31日。首次资金申请为2024 年8月1日至2025年7月31日。
第二十一条 财政补助资金发放时间为每年10月拨付上年度8月至本年度7月补助金。
第六章 退出机制
第二十二条 自愿退出普惠性或停止办托的,须提前3 个月以书面形式向县(市、区)、园区卫生健康部门提交《绵阳市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退出申请表》(附件6),并办理相关退出手续。
第二十三条 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的,由县(市、区)、园区卫生健康部门取消其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资格,涉嫌违法的,依法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监管部门要求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二)未按照协议约定收取费用;
(三)违规组织婴幼儿参加商业性活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四)套取、挪用政府补助资金;
(五)弄虚作假、骗取资格;
(六)出现安全、卫生责任事故,造成社会不良影响;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
第七章 资金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享受政府补助资金的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应开设银行对公账户,由卫生健康部门将辖区内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情况汇总,按程序拨付资金。
第二十五条 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补助资金优先用于办托质量提升,也可用于弥补公用经费不足、园舍维修改造、租金等。
第二十六条 市,县(市、区)、园区卫生健康部门和财政部门加强对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管,提高资金作用效益。对于滞留、截留、挪用、虚列、套取补助资金以及疏于管理的托育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章 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 县(市、区)、园区卫生健康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布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名单,开通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并适时通过暗访、随机检查、调研、举报核查等措施对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进行监督。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县(市、区)、园区结合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健康委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施行期间,如国家、省对相关内容作出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附件:1.绵阳市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申请表
2.绵阳市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基本情况
统计表
3.绵阳市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承诺书
4.绵阳市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收托补助资金月度
统计表
5.绵阳市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资金补助年度汇总表
6.绵阳市退出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申请表
附件1 | ||||||
绵阳市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申请表 | ||||||
申请单位(盖章): |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 |||||
机构类型 | □公办托育 □民办非企业 □营利性 □幼儿园托班 □其它 |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注册时间 | |||||
营业执照 编号 | 注册资本 (万元) | |||||
单位地址 | ||||||
机构面积 (㎡) | 占地面积 | 建筑面积 | 户外面积 | |||
托育机构 等级类别 | □A级 □B级 | |||||
备案时间 | 保育保健 人员数量 | 在职人员 人 其中保育人员 人 | ||||
机构建设 总托位数 | 普惠托位总数 | |||||
普惠编班类型及数量 | ¨托大班 个,托位数 个 ¨托小班 个,托位数 个 ¨乳儿班 个,托位数 个 ¨混龄班 个,托位数 个 | 收费标准 | ¨全日托 元/月 ¨半日托 元/月 ¨计时托 元/小时 膳食费 元/月 | |||
法人代表 | 联系电话 | |||||
机构负 责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
申报单位 基本情况 | (约1500字,可附页。主要介绍机构经费、场地、设备配置、机构规模、人员配备、发展方向及依法治理、收托管理、保育管理、健康管理、安全管理、人员管理、社区工作等。) | |||||
机构所属乡镇(街道)审核意见 |
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 |||||
县(市、区)卫生健康局(园区社发局)审核意见 |
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
填写说明:
1.机构建筑面积按房产权属证件/租赁合同和消防验收/备案意见书上所示面积,
综合核定后如实填写。
2.托育机构等级类别应根据等级评审结果如实填报。
3.机构建设总托位数:根据《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3.2.2条款“四个班
及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独立设置。三个班及以下时,可与居住、养老、教育、
办公建筑合建。4.1.3B条款“托儿所生活用房应布置在首层。当布置在首层确有困难时,
可将托大班布置在二层,其人数不应超过60人,并应符合有关防火安全疏散的规定”
核定在2楼的托育机构班级类型及最大可收托人数。根据《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第十九条“托育机构一般设置乳儿班(6-1个月,10人以下)、托小班(12-24个月,
15人以下)、托大班(24-36个月,20人以下)三种班型。18个月以上的婴幼儿可混
合编班,每个班不超过18人。在不违反《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3.2.2、4.1.3B
条款同时满足《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第十九条
的前提下,且满足“总托位数按婴幼儿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8平方米”的要求,建设总
托位数小于实际提供托位的按实际数计算。
4.普惠托位数填写机构申请作为普惠性的托位数。
5.收费标准应根据《绵阳市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管理办法》相关收费规定填写收费标准。
6.提交申请表时需一并提交近3年财务审计报告(新成立的托育服务机构可提供成立至申请期间的财务审计报告)、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等材料;
7.本表一式3份,申报机构1份、县(市、区)卫生健康局(园区社发局)2份
附件2 | |||||||||||||
绵阳市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基本情况统计表 | |||||||||||||
申请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 |||||||||||||
托育机构名称: | 所属镇(街道): | ||||||||||||
收托情况 | 乳儿班共有 班,有婴幼儿 人,保育员或育婴师 名;托小班共有 班,有婴幼儿 人,保育员或育婴师 名; 托大班共有 班,有婴幼儿 人,保育员或育婴师 名;混合班共有 班,有婴幼儿 人,保育员或育婴师 名;其他岗位 人。 | ||||||||||||
编号 | 教职工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 文化程度 | 婚姻状况 | 职称 | 岗位 | 年培训时长 | 户籍所在地 | 任职资格证书 | |||
1 | |||||||||||||
2 | |||||||||||||
3 | |||||||||||||
填表人: | 机构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说明: 1.本表一式三份,申报机构1分、县市区卫生健康局(园区社发局)2份; 2.提交统计表时需一并提交职工缴纳社保凭证、职工劳动合同、职业资格证书、保健人员执业证书等材料的复印件; 3.原则上该统计表一年提交一次,机构需根据实际填报,如有人员变动,需及时更新重新提交。 | |||||||||||||
附件3
绵阳市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承诺书
根据 县(市、区)、园区实际,按《绵阳市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管理办法》精神, (机构注册名称)为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按照普惠价格提供普惠性托育服务。现承诺如下。
一、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基本情况
(机构注册名称), (法定代表人)于 年 月 日开展托育服务工作,备案办托编班类型 ,等级评审级别为 级,机构建筑面积平方米,室外活动场地 平方米,申报核定普惠性总托位数为 个。
二、承诺内容
(一) (机构注册名称)为婴幼儿提供普惠性托育服务,其中全日托(不少于8小时)乳儿班、托小班、托大班(混合班)保育费标准分别不超过 元/人/月、元/人/月、 元/人/月(根据收托情况制定)。
(二) (机构注册名称)严格执行托育服务管理的相关政策规范,建立安全保障制度,确保人身、食品、建筑、设施设备、环境、消防等安全。按照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儿童优先的原则,建立本机构日常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从业人员服务能力,保障服务质量,确保婴幼儿的健康成长。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配备托育服务机构设施设备,不断改善办托条件,提高办托水平。
(三) (机构注册名称)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做好托育服务机构的财务和资产管理工作,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卫生健康、审计等部门对托育机构的财务、资产情况的审计和监督检查。每月10日之前向属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送上一个月份在托婴幼儿资料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包括但不限于托育服务机构与婴幼儿监护人签订托育服务协议或合同、收费票据、班级在册名单、婴幼儿出勤名单、《绵阳市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收托补助资金月度统计表》等。
(四) (机构注册名称)在显著位置公示法人登记证明、托育机构备案回执、收费标准、退费规则和监督电话。与家长签署书面收托合同,明确双方权利责任,开具发票收据。保育费按月收取,最长不超过6个月,不得以虚构原价、一次性付款优惠价等诱导家长缴费。
本承诺书一式2份,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各执1份。
机构注册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附件4 | |||||||||
绵阳市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收托补助资金统计表 | |||||||||
申请单位(盖章): | 填报时间: | ||||||||
申请补助月份: 年 月至 年 月 | 所属镇(街道): | ||||||||
序号 | 入托婴幼儿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身份证号码 | 监护人姓名 | 监护人联系电话 | 入托月数 | 按月龄补助标准 | 资金合计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总计 | 入托婴幼儿总人数: | 补助资金合计: | |||||||
填表人(签名): 机构负责人(签名): 联系电话: | |||||||||
乡镇(街道)审核意见 | 审核意见:
审核人签名: 领导审签: 年 月 日(盖章) | 县(市、区)卫生健康局(园区社发局)审核意见 | 审核意见:
审核人签名: 领导审签: 年 月 日(盖章) | 县(市、区)、园区财政局审核意见 | 审核意见:
审核人签名: 领导审签: 年 月 日(盖章) | ||||
说明: 1.“入托时间”填写实际入托天数; 2.各机构在运营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填报,提交统计表时需一并提交托育服务机构与婴幼儿监护人签订托育服务协议或合同、收费票据、婴幼儿在册名单、出勤名单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3.收托婴幼儿总月数按实计算,每月补助资金据实计算,入托不满10天的本月不予补助。 4.本表一式3份,每月填报,申报机构1份、县(市、区)卫生健康局(园区社发局)、财政局各1份。 |
附件5 | |||||
绵阳市普惠性托育机构资金补助年度汇总表 | |||||
序号 | 托育服务机构名称 | 等级类别 | 年度收托人数合计(人) | 年度收托补助资金合计(元) | 备注 |
1 | |||||
2 | |||||
3 | |||||
4 | |||||
5 | |||||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 |||||
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意见
审核人(签名): 时间: 年 月 日(盖章) | 县级财政部门审核意见:
审核人(签名): 时间: 年 月 日(盖章) | ||||
说明:1.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辖区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提交的《绵阳市普惠性托育机构收托补助资金月度统计表》如实填报,提交统计表时需一并提交相关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与婴幼儿监护人签订托育服务协议或合同、收费票据、班级在册名单、婴幼儿出勤名单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2.本表一式二份,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各存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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