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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为构建高质量、高品质、多层次的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切实降低养育成本,加快实现幼有善托,幼有所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0〕5号)、《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广东省发展改革委等17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实施意见》(粤卫〔2023〕2号)、《惠州市“十四五”时期“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惠市发改社会〔2023〕89号)等文件的要求,市卫生健康局会同市教育局联合制定了《惠州市卫生健康局 惠州市教育局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发展补助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方案》)。
二、主要内容
《方案》共5项内容,包括补助目标、补助条件和标准、补助办理程序和保障措施。通过明确各级各部门的工作职责,普惠托育机构补助适用范围、补助类型、申请条件和程序等,引导构建高质量、高品质、多层次的普惠托育服务体系。
(一)明确补助目标
发挥政府性投入的引领作用,统筹利用财政、土地、税收、住房、人才等政策,实施普惠托育专项行动,带动托育服务投资和社会投资,鼓励和支持幼儿园开设托班,社区托育为突破口,用人单位福利托育为补充,在挖掘存量的基础上,扩大增量托位,为推动我市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基本建成我市普惠托育服务体系。
(二)明确普惠托育机构补助条件和标准
《方案》规定了一是公办幼儿园托班完成备案,并执行公办托育费收费标准提供托育服务,给予幼儿园托班每学年每生600元的生均补助。执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托育费收费标准、提供托育服务并在卫生健康部门完成备案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托班享受公办幼儿园托班生均补助标准。二是按照《惠州市社区普惠托育服务中心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惠市卫〔2023〕129号)的设置规范及设置任务提供社区普惠托育服务,并按照不高于同等情况市场价格的80%提供普惠托育的社区普惠托育机构,按照每月每生200元的标准补助,每年每生补助不超过10个月。
(三)明确普惠托育机构补助办理程序
《方案》规定,一是公办幼儿园托班生均补助,参照幼儿园生均补助的发放程序和标准执行。二是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托班生均补助,由符合条件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填写《惠州市公办幼儿园(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托班生均补助明细表》及《惠州市公办幼儿园(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托班生均补助申请表》,每年5月底前向县(区)教育部门提出申请。三是符合条件的社区普惠托育中心,填写《惠州市社区普惠托位补助明细表》(附件4)及《惠州市社区普惠托位补助申请表》(附件5),于每年5月底前向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提出申请。
(四)明确补助审核认定及发放
一是幼儿园生均补助审定。每年7月15日前县(区)教育部门会同同级卫生健康部门完成上一学年幼儿园托班生均补助审定工作,并将有关申请材料及《惠州市公办幼儿园(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托班生均补助汇总表》报市教育部门备案。二是幼儿园生均补助发放。对符合补助条件的民办幼儿园,由属地教育部门按规定将补助资金拨付至申请机构的银行对公账户。三是普惠托位补助复审。县(区)卫生健康部门对上一学年普惠托育补助申请进行复审认定,并将符合条件的机构反馈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四是普惠托位补助公示、告知及发放。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对县(区)卫生健康部门复审确认的补助机构,在乡镇(街道)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乡镇(街道)在公示后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机构,公示存在异议的,应进一步核实。对符合补助条件的社区普惠托育机构,由属地卫生健康部门按规定将补助资金拨付至申请机构的银行对公账户。
(五)明确补助财政资金分担比例及申报
支持公办托育服务网络建设项目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相关申报条件和程序按照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幼儿园生均补助和普惠托位补助资金由财政承担,市与惠城区、惠阳区、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财政按4:6分担,惠东县、博罗县、龙门县自行负担。幼儿园生均补助列入市、县(区)教育部门年度预算,普惠托育补助列入市、县(区)卫生健康部门年度预算。
来源:惠州市教育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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