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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征求《黑龙江省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运营补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有关意见的通知

2025-11-19 16:3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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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征求《黑龙江省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运营补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有关意见的通知


开始时间:2025-11-15 

结束时间:2025-11-24

征集单位:省财政厅

征集状态:正在征集


为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加强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降低普惠托育机构运营成本,减轻家庭经济负担,为规范和正确行使行政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提高依法理财水平,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以下医疗卫生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和《黑龙江省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认定及运营补贴发放办法》等有关规定,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制定《黑龙江省托育机构运营补贴资金资金管理办法》,现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5年11月28日前,通过以下3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录黑龙江省财政厅网站“政民互动-意见征集”栏目,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建议邮寄至黑龙江省财政厅,注明社会保障处收,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建设街146号,邮政编码:150001。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mubingjun@foxmail.com。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5年11月15日


附件:

黑龙江省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运营补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加强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运营补贴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黑龙江省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认定及运营补贴发放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运营补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省级财政设立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项目“普惠托育机构运营补贴资金”,用于向符合条件的普惠托育机构发放补贴的资金。

第二章 使用方向

第三条 补助资金支持的机构,是指按照《黑龙江省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认定及运营补贴发放办法》规定,依法登记注册并经属地县(区)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为3周岁以下婴幼儿提供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照护服务的托育服务机构,包括各类符合条件的公办托育服务机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国有企业利用财政性经费或国有资产等举办的托育服务机构)、社会办托育服务机构、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

第四条 补助资金可用于普惠托育机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人员培训、日常维修、购买图书玩具等与提供托育服务直接相关的支出,不得用于股东分红、赞助捐赠、投资入股及金融理财等非托育服务支出。

第三章 资金分配及支付

第五条 补助资金按照以下原则分配和管理:

(一)客观公正,合理分配。补助资金主要考虑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实际在托人数、在托时间等因素进行分配,资金申报和审批流程公正、公平。

(二)统筹安排,保障目标。各级财政部门应结合地方实际,统筹安排上级补助资金和本级经费,支持落实发放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运营补贴相关工作任务。

(三)讲求绩效,量效挂钩。补助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机制,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条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与业务职能相关的基础数据,并对其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同时提供绩效评价结果,准确测算并按时提供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相关的总体、区域绩效目标,会同省财政厅做好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时,如需市县专门提供材料和数据作为依据,应由市县卫生健康部门联合财政部门共同上报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和省财政厅。市县上报单位对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省财政厅负责审核补助资金是否突破年度预算规模,财政补助标准、省与市县分担比例是否准确。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会同省财政厅履行向省政府提出资金分配意见的程序,省财政厅按照省政府批复的意见下达省级财政补助资金。

第七条 补助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

补助资金分配时主要考虑补贴人数(0至3周岁在托婴幼儿人数)、在托月份数、补助标准、省与市县分担比例以及绩效等因素,并根据上年度实际补贴人数据实结算。因绩效因素导致补助资金额度扣减的,各市、县财政应予以补齐,确保达到补助标准。绩效奖励资金可用于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服务及管理相关支出。

测算公式:某县(市)应拨付财政补助资金=(预计本年度补贴人数×在托月份数×补助标准)×省与市县负担比例±绩效因素调整资金。

补助所需资金省与均衡性转移支付市县按7:3分担,与非均衡性转移支付市县按6:4分担。

第八条 省财政厅根据职责分工会同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按照预算法和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每年年末前,按照预算数预拨下一年度省级补助资金,提前下达市县,同步分解下达区域绩效目标,并对上年度资金进行清算。市县财政部门收到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后,将其与市县财政安排的资金统筹使用,确保补助资金发放到位。

各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上级财政补助资金时,应核对无误后及时下达或拨付。如发现问题,应立即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发现问题,应立即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对口部门反映。各地不得擅自分配处置存疑的补助资金。

第九条 各级卫生健康、财政部门应按照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利用好信息化手段,加强资金管理,规范预算执行。加快预算执行进度,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补助资金按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补助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补助资金应通过普惠托育服务机构银行对公账户领取并设立专账实行会计核算,对公账户向属地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备案。

第四章 绩效管理

第十条 各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应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结果应用,确保提高补助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组织设定可量化、可衡量、可定性的绩效目标以及具备产出效果的绩效目标。补助资金绩效指标需包含补贴人数。

第十二条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工作管理,在政策实施过程中,组织开展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双监控”,对监控中发现政策导向偏离绩效目标及管理漏洞的,及时纠正偏差。

第十三条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原则上每年应组织对相关工作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自评。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财政厅根据需要对各市县工作开展和资金使用绩效自评结果予以抽查复核。省财政厅会同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绩效自评、抽查、复核、重点绩效评价要聚焦注重投入产出效益,将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作为产出效益的重点。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财政部门全面收集绩效评价需求数据及其他资料,提升绩效评价质量。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相关转移支付政策和以后年度预算申请、安排和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按职能履行财会监督职责。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负责政策兑现的组织实施,省财政厅负责统筹做好资金保障和分解下达。市县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及时审核、发放资金,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及时足额拨付资金。

第十六条 补助资金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监督,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或具有资质的社会机构开展补助资金监督检查工作。

省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本地区补助资金的监督检查,市县财政、卫生健康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负责同级补助资金监督检查,各级相关部门要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确保资金安全。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根据需要适时组织对资金申报、使用等情况进行抽查,发现问题按规定严肃处理,并视情况采取约谈、扣减补助资金等措施,推动有关地方和单位落实工作责任。

各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应切实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十七条 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应对申请补助资金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负责并承担申报主体责任,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对发现骗取、套取、冒领财政补助资金的普惠托育服务机构,一经发现取消当年补贴资格,追缴违规所得资金。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补助资金。各级卫生健康、财政部门、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使用、监督等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根据职责分工进行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实施期限至2029年12月31日。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由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会同省财政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是否延续及延续实施的期限。

来源:黑龙江省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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