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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兵员和文职人员局,有关行业、企业人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网约配送员等18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现予颁布施行。原相应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同时废止。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1年12月2日
序号职业编码 职业名称
14-02-07-10网约配送员
24-04-05-04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员L
34-05-05-02鉴定估价师(机动车鉴定评估师)
44-05-06-02信用管理师
54-10-01-01婴幼儿发展引导员
64-10-01-03保育师
74-10-02-01裁缝
84-12-02-01计算机维修工
94-12-02-02办公设备维修工
104-14-02-01公共营养师
114-14-02-04出生缺陷防控咨询师
124-14-04-0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员
134-99-00-00无人机驾驶员
146-05-01-02裁剪工
156-05-01-03缝纫工
166-18-01-11钞工
176-21-03-00缝制机械装配调试工
186-23-03-15无人机装调检修工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保育师
说明
为规范从业者的从业行为,引导职业教育培训的方向,为职业技能鉴定提供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客观需要,立足培育工匠精神和精益求精的敬业风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保育师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一、本《标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版)》为依据,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18年版)》有关要求,以“职业活动为导向、职业能力为核心”为指导思想,对保育师从业人员的职业活动内容进行规范细致描述,对各等级从业者的技能水平和理论知识水平进行了明确规定。
二、本《标准》依据有关规定将本职业分为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五个等级,包括职业概况、基本要求、工作要求、权重表和附录五个方面的内容。本次修订内容主要有以下变化:
——将“保育员”职业名称变更为“保育师”,增加了二级/技师和一级/高级技师两个职业技能等级。
——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和《托育机构保育指导大纲(试行)》,“职业功能”聚焦生活照料、安全健康管理、早期学习支持和合作共育,增加了环境创设职业功能,满足托育机构保育工作不断发展的需要。
——“工作内容”和“技能要求”遵循婴幼儿成长特点和规律,促进婴幼儿身体和心理的全面发展。
三、本《标准》起草单位有: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能力建设和继续教育中心、清华大学教育研究院、青岛儿童医院、温州大学、武汉大学、河南春苗职业培训学校。主要起草人有:李曼丽、许培斌、宋占美、余立平、程冠三、贾雪、黄振中、宋仙保、周伟、马慧芬。
四、本《标准》审定单位有: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主要审定人员有:徐轶群、贾成千、郝晓宁、王晓华、池瑾、王翠丽、胡丹、郝颖、张淑一、庄太凤、马菁、杨静文、韩颖、王治芳、王安林。
五、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得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指导和大力支持,在此一并感谢。
六、本《标准》业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自公布之日①起施行。
①2021年12月2日,本《标准》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颁布网约配送员等18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92号)公布。
保育师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21年版)
1.职业概况
1.1职业名称
保育师
1.2职业编码
4-10-01-03
1.3职业定义
在托育机构及其他保育场所中,从事婴幼儿生活照料、安全看护、营养喂养和早期发展工作的人员。
1.4职业技能等级
本职业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
1.5职业环境条件
室内、外,常温。
1.6职业能力特征
身心健康,人格健全;热爱婴幼儿,认真负责;亲切和蔼,善于沟通;观察力敏锐,身体灵活。
1.7普通受教育程度
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力)。
1.8培训参考学时①
五级/初级工不少于160标准学时,四级/中级工不少于120标准学时,三级/高级工不少于80标准学时,二级/技师不少于80标
①参考学时:完成本职业技能等级“基本要求”和“工作要求”所需的培训学时数。学时数仅作参考,培训单位可据实调整。
准学时,一级/高级技师不少于60标准学时。
1.9职业技能鉴定要求
1.9.1申报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五级/初级工:
(1)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①工作1年(含)以上。
(2)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学徒期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四级/中级工: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五级/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2)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6年(含)以上。
(3)取得技工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②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经评估论证、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及以上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③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三级/高级工: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5年(含)以上。
(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并具有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
①相关职业:育婴员、婴幼儿发展引导员、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母婴护理员、健康管理师、公共营养师、幼儿教育教师、助产士、儿科护士、儿科医师等,下同。
②技工学校本专业为婴幼儿托育,相关专业包括护理、幼儿教育、健康服务与管理、健康与社会照护、公共营养保健、家政服务等,下同。
③职业学校本专业包括中等职业教育的婴幼儿托育,高等职业教育专科的婴幼儿托育服务与管理,高等职业教育本科的婴幼儿发展与健康管理等,下同。
职业学校相关专业包括中等职业教育的幼儿保育、母婴照护、护理、中医护理、营养与保健、现代家政服务与管理等;高等职业教育专科的早期教育、学前教育、护理、食品营养与健康、健康管理、医学营养、预防医学、助产、特殊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现代家政服务与管理、心理咨询等;高等职业教育本科的护理、儿童康复治疗、健康管理、学前教育、现代家政管理等。
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并具有经评估论证、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3)具有大专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并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2年(含)以上。
(4)具有本科及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①毕业证书,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2年(含)以上。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二级/技师: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3年(含)以上;或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预备技师证书的技师学院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2年(含)以上。
具备以下条件者,可申报一级/高级技师:
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1.9.2鉴定方式
鉴定方式分为理论知识考试、技能考核以及综合评审。理论知识考试以笔试、机考等方式为主,主要考核从业人员从事本职业应掌握的基本要求和相关知识要求;技能考核主要采用模拟操作的方式进行,主要考核从业人员从事本职业应具备的技能水平;综合评审主要针对技师和高级技师,通常采取审阅申报材料、答辩等方式进行全面评议和审查。
①普通高等学校本科相关专业包括教育学类、护理学类、心理学类、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类、儿科学、健康服务与管理、公共事业管理、家政学等,下周。
理论知识考试、技能考核和综合评审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60分(含)以上者为合格。
1.9.3监考人员、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
理论知识考试中的监考人员与考生配比不低于1:15,且每个考场不少于2名监考人员;技能考核中的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不低于1:5,且考评人员为3人(含)以上单数;综合评审委员为3人(含)以上单数。
1.9.4鉴定时间
理论知识考试时间不少于90min,技能考核时间不少于30min,综合评审时间不少于30mino
1.9.5鉴定场所设备
理论知识考试在标准教室或在计算机机房进行;技能考核场地应具备实操条件,并配备玩具以及现场全方位监控和即时录像设备,室内卫生、通风良好、光线充足、设施设备齐全;综合评审在小型会议室进行,备有实操模型、全方位监控和即时录像设备、音视频播放设备、投影仪等。
2.基本要求
2.1职业道德
2.1.1职业道德基本知识
2.1.2职业守则
(1)品德高尚,富有爱心。
(2)敬业奉献,素质优良。
(3)尊重差异,积极回应。
(4)安全健康,科学规范。
2.2基础知识
2.2.1婴幼儿生理和心理知识
(1)婴幼儿生理学知识。
(2)婴幼儿心理学知识。
2.2.2婴幼儿营养、喂养知识
(1)婴幼儿营养知识。
(2)婴幼儿喂养知识。
2.2.3婴幼儿安全照护知识
(1)婴幼儿伤害预防知识。
(2)婴幼儿急救常识。
2.2.4婴幼儿常见病和传染病知识
(1)婴幼儿常见病及保健知识。
(2)婴幼儿传染病及预防知识。
2.2.5相关环境知识
(1)婴幼儿生活环境创设知识。
(2)婴幼儿支持性环境创设知识。
(3)合作共育基本知识。
2.2.6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相关知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知识。
(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知识。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关知识。
(5)《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相关知识。
(6)《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相关知识。
(7)《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相关知识。
(8)《托育机构保育指导大纲(试行)》相关知识。
3.工作要求
本标准对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的技能要求和相关知识要求依次递进,高级别涵盖低级别的要求。
4.权重表
4.2技能要求权重表
5.附录
5.1培训要求
5.1.1培训教师
培训教师应具备本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3年及以上,或中级及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5.1.2培训场地设备
理论知识培训场地应为可容纳40名以上学员的标准教室,并配备投影仪和音视频播放设备。技能操作培训场所应满足模拟操作的要求,配备必要的婴幼儿喂养用品,烹饪器具,流动水源,日常保健用品,睡眠、就餐、活动等用品,图书、玩具等,室内卫生、通风条件良好,光线充足,设施设备安全。
5.2职业禁入
保育师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伦理道德规范要求,无犯罪记录或社会不良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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