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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27日国卫办人口函〔2022〕1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全国婴幼儿 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创建活动的通知》(国卫人口发〔2021〕17号)要求,2022年年底前,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命名第一批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以下简称示范城市)。为做好示范城市的推荐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数量
各省(区、市)要认真对照《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创建标准(2022年版)》(见附件),对申报城市进行评审。申报城市必须符合10个方面的创建标准,缺一不可,特别是在多渠道发展普惠托育服务、托育机构纾困等方面出台切实管用的政策措施。向国家推荐的示范城市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可参评单位总数的10%,超过10%的要排出顺序。坚持好中选优、宁缺毋滥,可以少推荐或不推荐。
二、报送材料
(一)城市申报报告
城市政府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向省级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报送示范城市申报创建报告,对标对表2022年版创建标准,介绍主要举措、突出亮点和工作成效,简明扼要,重点突出,字数不超过3 000字。
(二)省级评审推荐报告
省级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向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示范城市评审推荐报告,包括本省(区、市)创建工作情况、评审推荐过程、推荐城市名单和推荐意见等,实事求是、客观真实,字数不超过2 000字。
(三)报送时间
上述材料请于2022年9月30日前报送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电子版材料同步发至指定邮箱。报送材料前,拟推荐城市名单要在省(区、市)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官方网站上公示, 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三、其他事项
(一)示范城市的创建范围、推荐申报程序和管理办法,按照国卫人口发〔2021〕17号文件要求执行。
(二)各省(区、市)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要认真总结示范城市的经验做法,指导所辖地市对照2022年版创建标准,制定工作方案,广泛深入开展示范创建活动,不断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整体水平。
(三)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将通过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加强对示范城市创建活动的指导评估。
附件: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创建标准(2022年版)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22年4月27日
附件
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创建标准
(2022年版)
一、建立地市级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将托育服务纳入民生工程或民生实事项目。
二、将发展普惠托育服务纳入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十四五”规 划,制定并实施整体解决方案。
三、出台托育机构运营补贴、建设补助等具体措施,落实支持社区托育服务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
四、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开设婴幼儿托育服务相关专业,将托育服务人员作为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纳入培训规划。
五、建立托育机构关停等特殊情况应急处置机制,针对新冠肺炎疫情等影响出台房租补贴、人员补助等纾困政策。
六、大力发展“医育结合”,在推进托育服务中加强儿童保健专 业服务和指导。
七、出台并落实为家庭科学育儿提供指导服务的政策措施,提高家庭婴幼儿照护能力。
八、加大对农村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重点关注困境儿童、留守儿童的早期发展。
九、严格落实《托育机构消防安全指南(试行)》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近三年来没有发生涉及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安全责任事故。
十、2021年千人口托位数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2.03个),且2025年千人口托位数预期值不低于4.5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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