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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8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城市儿童友好空间建设,2022年9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公室联合印发《城市儿童友好空间建设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导则》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明确了城市、区(县)、街镇及社区等层级的儿童友好空间的规划、设计、建设以及各类空间的适儿化改造等要求,为各地和有关部门推进儿童友好空间建设提供了重要参考和指导。
附件:城市儿童友好空间建设导则(试行)
附件
城市儿童友好空间建设导则(试行)(节选)
2建设要点
2.1城市层面
2. 1.1构建关爱儿童成长的公共服务设施体系
结合城市更新行动,构建城市、街区、社区不同层级儿童友好空间体系。
社区层面与5~10分钟步行出行范围相衔接,对接城市社区管理服务范围,优先配置满足婴幼儿和学龄前儿童日常需求的服务设施、游乐场地和步行路径,满足儿童日常基本生活和成长发展需要。
2托育服务、教育、医疗卫生、公共体育、儿童福利、儿童综合服务、图书阅览、展示与艺术表演等公共服务设施应满足儿童友好空间建设要求,加强适儿化改造。
2. 1.4营建保障儿童安全的成长环境
4加强托育服务设施、幼儿园、中小学等儿童群体人员密集场所的安保设备建设,完善安保功能。
2.3社区层面
社区层面儿童友好空间建设应符合表2-2的要求。
2. 3.1建设完善便利的儿童服务设施
1社区应配建与常住人口数量相协调的托育服务设施、幼儿园、儿童之家等儿童服务设施,关注残障儿童的特殊公共服务配套, 满足儿童就近便利使用需求。
2.3.3构建安全连续的儿童出行路径
3社区可增设独立学径,串联住宅、托育服务设施、幼儿园、儿童游乐场地、体育运动场地、儿童之家等儿童活动场所,建设儿童步行系统,为儿童在社区活动提供安全、有趣的场所体验。
4居住区、托育服务设施、幼儿园、儿童之家、儿童游乐场地、体育运动场地周边路段宜进行稳静化改造,提高儿童出行的安全性和舒适性。
表2-2社区层面儿童友好空间建设要求
3公共服务设施适儿化改造
结合儿童特征和成长需求,优先对儿童使用频率较高的教育、医疗卫生、儿童福利、图书阅览、展示与艺术表演、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进行适儿化改造,完善托育服务设施建设,搭建儿童社会化交往平台。
3.1托育服务设施
1托育服务设施包括托育机构、托育综合服务中心等。因地制宜加强婴幼儿托育服务设施供给,可利用既有公共设施开展家庭养育指导。
2地级及以上城市应建设托育综合服务中心,设置一定规模的托位,并提供托育从业人员培训、托育机构管理咨询、托育产品研发和创新设计、家庭养育指导及婴幼儿早期发展等服务。托育综合服务中心托位规模宜小于150人。
3托育机构是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托育服务的机构,可设置乳儿班(6~12个月,10人以下)、托小班(12~24个月,15人以下)和托大班(24~36个月,20人以下)三种班型。18个月以上婴幼儿可混合编班,每班不超过18人
4托育服务设施的建设,应坚持婴幼儿优先的原则,确保婴幼儿的安全,符合婴幼儿生理、心理特点,应做到功能完善、舒适温馨、绿色环保、智慧互联,营造适合婴幼儿身心健康发展的照护环境。
5托育服务设施应配置婴幼儿室外活动场地,配备适宜的游乐设施。
6托育服务设施适儿化改造具体措施可参考专栏1。
专栏1:托育服务设施适儿化改造要点
3.8通则要求
3. 8.2母婴室
1根据建筑使用功能、地方婴幼儿数量等因地制宜确足母婴室数量。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或日客流量超过1万人的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医院、旅游景区及游览娱乐等公共场所,应设置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的独立母婴室,并配备基本设施。鼓励其他公共服务设施、交通设施、商业服务设施及妇女儿童等特足人群活动场所设置母婴室。企事业单位宜参照该标准设置女职工哺乳室等设施。
2母婴室应选用防滑地面,配置婴儿尿布台、洗手台、婴儿床,便于哺乳的桌椅、电源插座、垃圾桶以及保护哺乳私密性的遮档设备。有条件的可配置恒温空调、尿布自动销售机、呼叫设备。
3火车等移动空间可在卫生间内配置折叠的婴儿整理台,在无障碍洗手间或车厢等适当位置灵活安排哺乳空间。
4有条件的地区可设置男女皆可使用的“婴儿照护室”。
4道路空间适儿化改造
4.3儿童主要活动场所周边道路空间
1围绕儿童出行安全防护和趣味探索,推进既有医院、图书馆、公园、托育服务设施等儿童活动场所周边道路空间的适儿化改造,为儿童提供更舒适、更安全的出行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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