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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江西省新余市认真按照“要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在幼有所育上不断取得新进展”总要求,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的关切和期待,通过瞄准需求、完善政策、先行先试、专业指导等举措,探索出一条多元托育服务模式,有力地促进了托育服务提质增效。
一、主要做法
(一)瞄准托育需求,开展问卷调查
制定《新余市托育服务调查实施方案》,自2021年3月份以来,对9995个育儿家庭的托育服务需求开展问卷调查。数据显示:73.23%的家庭认为2-3岁婴幼儿适宜入托,23.2%的家庭认为1-2岁的婴幼儿适宜入托,3.57%的家庭认为1岁婴幼儿适宜入托。42.23%的家庭认为托育服务有利于孩子成长,22.41%的家庭认为托育机构比保姆更专业更放心,35.36%的家庭考虑家庭无人照顾孩子选择托育。其次,九成以上家庭喜欢低收费托育服务。数据显示:61.5%的家庭期望托育机构收费每月500-1000元,31.81%的家庭期望托育机构收费每月1000-2000元,5.47%的家庭期望托育机构收费每月2000-3000元,1.22%的家庭期望托育机构收费每月3000元以上。最后,五成以上家庭不愿意接受托育服务。数据显示:54.72%的家庭不愿意将小孩送托育机构。其中33.18%的家庭认为小孩还小不宜托育,23.42%的家庭认为托育机构收费较高不想将小孩托育,17.99%的家庭对托育机构不了解,12.99%家庭认为托育机构接送小孩不方便,12.42%的家庭认为托育机构管理不规范。
(二)注重顶层设计,完善保障政策
一是注重制度保障。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了《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明确加强城乡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机构的登记备案制度、建立规范高效的婴幼儿照护服务监管体系、配套完善婴幼儿照护优惠措施、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队伍建设、加大对婴幼儿家庭养育照护的支持和指导力度六大任务。二是注重行政保障。成立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试点领导小组,明确相关职责,细化责任清单,纳入年度相关部门绩效考核,作为人大、政协重点督查工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托育机构用电、用水、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组织召开托育服务工作座谈会,听取各县区托育工作的汇报,全面了解各县区托幼机构管理和服务的情况,并深入社会托育机构实地调研,了解托育服务需求和供给情况。三是注重财政保障。明确要求对城市新建托育机构按每个托位600元予以一次性建设资金补助,改扩建托育机构按新增托位每个托位500元予以一次性建设资金补助。对农村新建托育机构按每个托位500元予以一次性建设资金补助,改扩建托育机构按新增托位每个托位400元予以一次性建设资金补助。建设补贴资金分别按市、县(区)3:7的比例负担。普惠性托育机构投入运营后,可依据实际普惠收托数,按照200元/人/月的标准给予运营补贴,连续补贴三年。
(三)坚持先行先试,探索多元服务
一是推行托幼一体化试点。市卫健委联合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市场监管局印发了《新余市托幼一体化试点工作方案》,支持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3岁以下婴幼儿,满足家庭对孩子入托入园便捷性和连续性需求。建立0-6岁学前教育的办学、管理、教育与服务托幼一体化工作体系,推动“幼有所育”持续深入开展。现有婴幼儿照护机构23家,拥有托位2060个。渝水区龙泉湾社区托育中心成功申报国家普惠性托育项目,争取资金150万元,申报托位150个。分宜县国家普惠性托育项目正式投入营运,新增托位140个。二是推行示范性托育创建。制定示范性托育机构创建工作方案,在全市范围内选取5家示范性托育机构,严格落实示范机构项目单位投资计划和项目监管的主体责任,签订综合信用承诺书,及时准确上报进度数据和信息;卫生健康部门加强日常监管责任,做到形式到现场、建设到现场、竣工到现场;发展改革部门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建立工作机制,制定监管计划,落实日常调度、在线监测和监督问责等工作;通过示范引领,整体提升全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三是推行社会化托育服务。整合社会资源,开展机构照护、社区婴幼儿照护、家庭照护、用人单位照护、社会力量照护等托育服务模式,鼓励有条件的妇幼保健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以拓展业务范围或申请法人登记等方式,提供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推行“爱心妈咪小屋”服务,引导各级工会开办“四点半”课堂,依托社区举办职工子女暑期爱心托管班,探索开展多种形式的职工子女爱心托管服务,帮助职工解决实际困难。支持鼓励利用社区公共服务资源,采用公建民营、民营公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针对家庭个性需求,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托育服务。建立“爱心妈咪小屋”12个,开办6个公益性暑托班,服务农民工家庭、留守儿童290余名。四是推行精品化托育服务。充分发挥新余学院的教育护理等资源优势,与优质幼儿园联合探索精品托育服务,将新的托育理念、托教方式、托管模式融入幼儿园托育服务全过程,打造托、教、管一体发展格局,不断满足高层次托育服务需求。
(四)建立指导机构,提升托育能力
一是建立托育服务指导中心。在各级妇幼保健院成立全市托育服务指导中心,承担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指导工作,负责建立机构卫生评价体系、机构人员培训管理、儿童早期发展及家庭科学育儿网络、智慧化平台等七大类职责。为确保指导中心建设有序推进,市卫健委多次现场督导、现场办公,切实帮助解决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二是打造专业队伍能力提升平台。按照《江西省康养职业技能培训计划实施方案》(赣人社发〔2021〕2号)要求,将育婴员、保育员等职业技能培训纳入各地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行同部署、同落实、同监督、同考核,着力打造一支数量足、懂专业、会管理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组织职业技能培训3期,150余人参加了技能培训。依托妇幼保健机构举办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知识培训班2期60余人次,培养一批具有专业素质的卫生保健人员,专职或兼职从事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保障儿童身心健康。三是拓展托育服务社会能力。大力开展婴幼儿发展和教育理念、婴幼儿生理心理发展特点、喂养护理及常见病防治、意外伤害预防等知识的宣传教育,依托各类妇幼保健、医疗卫生、婴幼儿照护服务等机构,组织儿保专家、社区医生等通过举办亲子活动、家长课堂和开展入户指导等,为婴幼儿抚养人普及科学育儿知识,提升家庭科学养育能力水平。聘请育婴师和教育、卫生健康、体育等部门有经验的退休人员组建婴幼儿照护服务志愿者队伍,定期深入社区、家庭开展婴幼儿科学养育指导服务。委托符合条件的托幼机构承接公益性婴幼儿照护服务,为有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且确有困难的家庭提供公益性照护服务。
(五)强化监管服务,实现提质增效
一是强化制度监管。依据有关管理办法,加强对机构设置要求、场地设施、人员规模、安全健康、管理制度、质量安全、从业人员、资金管理、运营秩序等监管。建立托育机构登记备案、质量评估制度,强化动态管理、建立机构关停、疫情防控等特殊情况应急处理机制。二是强化责任监管。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对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各县(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各相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监管责任。三是强化社会监管。依法公示托育服务注册登记备案、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消防安全检查结果等信息。四是强化准入监管。依法实行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对虐待儿童等行为零容忍,对有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从业限制。五是强化考核监管。制定各类照护机构考核标准,每年分类考核照护机构,将考核结果与享受托育政策相挂钩,实行动态管理,强化动态监管,确保托育机构良性发展。
二、存在问题
新余市虽然在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中进行了一些有益探索,取得了可喜成效,但与国家提出的“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并明确到2025年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加快建设的目标要求还有较大差距。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托育服务社会环境有待改善。从调查问卷来看,有54.72%的家庭不愿意将小孩送托育机构,其中33.81%的家庭认为小孩太小不宜推行托育服务、23.42%的家庭认为托育服务收费较高、17.99%的家庭对托育机构不了解、12.99%的家庭认为接送不方便,12.42%的家庭认为托育机构管理不规范。从调查期望值来分析,有90%以上家庭都希望托育服务收费在2000元/月以下。
(二)普惠托育服务资源供给矛盾突出。从新余市来看,全市托育机构能提供的托育服务托位共计1440余个,其中私立托育机构提供的托位1300余个,公办托育机构提供的托位140余个,后者仅占10%。公办托育机构数量严重不足,难以满足群众对普惠托育服务的需求,“一位难求”现象普遍存在,供给矛盾十分突出。加上缺乏科学规划,未纳入城乡整体规划建设体系,托育服务机构布局不合理,严重影响托育服务健康发展。
(三)托育服务工作监管体系不健全。首先是监管主体缺失。从目前来看,托育服务由卫健部门来推动落实,但监督管理主体没有明确,导致监管主体缺失。其次是监管法规缺失。到目前,国家、省还没有出台有关托育机构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文件,造成托育机构、托育服务等监管工作刚性约束的保障规范缺失。最后是监管人员缺失。从目前机构编制来看,卫生健康监督管理部门没有设置托育监管科室,也没有专职的托育监管专业人员。
(四)托育服务从业人员队伍紧缺。从调查分析来看,目前缺少对保教人员、育婴员、心理咨询师、营养师、水育师、亲子教育指导师等群体的统一资格认定规范。缺乏针对保育员、保教人员、育婴员等专业培养发展路径,参加过相关培训的师资比例偏低。《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及《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国家征求意见稿对托育服务从业人员准入条件和资格提出了明确要求,但欠发达地区现有持证上岗的托育从业人员数量较少,加上待遇偏低、缺乏保障等因素,导致从业人员流失严重。
三、改进对策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提出“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积极性,大力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优先支持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国家十四五发展规划及2035年远景目标提出的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等要求,结合新余探索实践,坚持问题导向,就推动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建议。
(一)优化托育服务社会环境。一要加强托育服务理念的宣传力度。借助网络媒体、传统媒体等平台,大力宣传托育政策和发展趋势,增强社会对托育服务的普遍认识与认同,为托育服务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和舆论环境。二要加强托育文化建设。将托育文化融入健康文化建设规划、融入公共卫生文化发展大局,倡导托育文化理念、传播托育教育知识。三要积极构建覆盖城乡的托育服务体系。积极开展托幼一体化试点和托育机构示范创建活动,引领和带动广大群众认知托育、接受托育、支持托育,营造良好的托育社会发展环境。
(二)推动托育服务供给改革。政府层面,要充分发挥其在托育服务发展中的主导作用,结合各地经济社会实际和人口发展趋势,精准务实地做好顶层设计,科学确定托育服务工作发展目标,合理规划托育机构建设布局、合理设置城乡托位数量;加大对托育服务行业的扶持和引导力度,对满足要求的托育机构按托位或接收婴幼儿数量给予资金补贴,为社会力量兴办普惠性婴幼儿托育机构给予免费提供场地、减免场地租金、分担人工成本等支持。社会层面,支持大型企业、产业园区及其他社会资本进入托育行业,开展全托、半托等特色服务;充分发挥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婴幼儿托育服务功能,促进社区婴幼儿托育服务设施与社区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实现功能衔接;支持、引导社会力量依托社区为婴幼儿提供托育服务。家庭层面,作为婴幼儿的养育主体,积极引导家长多参与公益性婴幼儿照料与教育知识讲坛,积极了解饮食营养搭配、幼儿生长发育、疾病预防与疫苗接种等方面的科学育儿知识,配合托育机构和指导老师帮助孩子健康成长。
(三)完善托育服务监管政策。建议国家层面要尽快出台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及配套措施,确保托育服务监管依法行政、有法有据。省级层面要尽快解决托育服务监管机构及监管人员编制等问题,确保托育服务有监管主体、有监管机构、有监管人员。市、县级层面要加强对托育机构的指导服务和日常监督,建立托育服务联席会制度,推行部门联合监管常态化、监管信息共享化、监管预警及时化、监管处置法治化。建立托育服务机构信用评价机制和监督信息公示制度,形成社会监督和违法失信惩戒制度,规范推动托育服务市场健康可持续发展。
(四)加强托育服务队伍建设。加强培育和吸引托育服务专业人才队伍,规范从业人员的入职资格认定,推行入职培训和资格考核;在医学院校和职业院校增加托育服务专业,培养托育服务人才。积极探索建立托育服务人员相关技能培训基地,加大对托育机构从业人员技能培训,持续提升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积极探索托育服务人才队伍保障制度,有条件的地方,通过推进定岗定编工作,畅通托育服务人才职业发展渠道;经济发达地区,可以设立托育人才专项基金,留住或吸引托育服务人才,最大限度地防止托育人才流失;同时,可以积极探索分级分类托育服务人才管理办法,不断增强托育人才队伍建设活力,持续促进托育事业健康发展。
(五)启动智慧托育机构建设。推动托育智慧化,是满足托育服务个性化和多样化的必然要求。要结合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研究开展智慧托育服务管理平台系统。一方面,为政府开发提供医生、机构、家庭托育相关信息,形成托育区域数据分布地图,及时提供规划布局和供需匹配的数据,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另一方面,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和智能终端设备,为托育机构通过AI人工智能、便携式设备、拍摄与监控设备、可穿戴设备等产品应用,完成每日晨检、全日观察、体质监测、膳食配餐、疾病预防等工作;并借助信息技术开展对婴幼儿行为、运动、情绪、睡眠等的观察、监测,建立婴幼儿健康成长档案;同时通过家园互动平台向家长定期反馈婴幼儿在园表现、发展情况,及时沟通解决问题,分享优质的家庭养育照护、科学育儿指导和亲子互动资源。第三,借助信息平台,为家长及婴幼儿照护者提供宣传教育、养育照护和早期发展咨询指导服务,提升家庭养育照护水平,增强科学育儿能力。
信息来源:江西省卫健委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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