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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等16部门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2023-05-04 10:54:23        

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精神,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内党发〔2022〕12号)以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7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口发〔2022〕26号)要求,加快建立积极生育支持政策体系,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夯实积极生育基础环境

(一)健全人口服务管理体系。坚持制度创新、精准服务、数字赋能,依法依规落实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以“一老一小”为重点,建立健全覆盖全生命周期的人口服务体系。完善基层人口服务工作机制,确保有人干事、有章理事、有钱办事。推进公民婚育“一件事一次办”工作,做好生育咨询指导。全面落实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户口登记、医保参保、社保卡申领等“出生一件事”集成化办理。加强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和未成年人保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健康委、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强化人口监测和战略研究。完善人口监测信息系统,依托自治区电子政务共享数据统一交换平台逐步实现教育、公安、民政、卫生健康、医保、社保等跨部门人口信息共享。密切监测生育形势和人口变动趋势,健全人口预测预警制度,科学分析人口因素对重大决策、重大改革和重大工程建设的影响,加强人口研究成果在主体功能布局、公共资源配置、城镇化发展、产业集聚等工作中的应用。(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

(三)改善优生优育全程服务。推进妇幼保健机构能力建设和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均建设1所政府举办、标准化的妇幼保健机构。持续推进母婴安全行动提升计划和母婴安全五项制度落实。加强产科和危重孕产妇、危重新生儿及危重儿童救治中心建设和高质量发展,加强复合型妇幼健康人才和产科、助产等岗位急需紧缺人才的培养使用,完善医疗卫生机构妇女儿童保健服务项目和价格调整机制。推动落实出生缺陷三级防治策略,健全“旗县级筛查、盟市级诊断、自治区级指导、区域辐射”的出生缺陷防治网络,推动围孕期、产前产后一体化管理服务和多学科诊疗协作,强化新生儿遗传代谢病、听力障碍和先天性心脏病筛查和诊断。(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教育厅、民政厅、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提高儿童健康服务质量。实施健康儿童行动提升计划,加强儿童保健门诊(儿童保健室)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健全基层儿童保健服务网络,提高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专业从事儿童保健和基本医疗服务的医生配备水平,提升儿童保健服务质量。加强0-6岁儿童和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暂不具备提供儿童妇女保健服务条件的,要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提高服务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率。加快儿童医学人才培养,提高儿科医务人员薪酬待遇。积极创建儿童保健区域医疗中心,推进儿科医疗联合体建设,促进优质儿科医疗资源下沉和均衡布局。开展母婴友好医院和儿童友好医院建设。做好新生儿参加居民医保服务管理工作。(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民政厅、妇联、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生殖健康服务。扩大分娩镇痛试点,规范相关诊疗行为。加强健康教育、心理辅导、中医药服务、药物治疗、手术治疗等应用,向群众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提高不孕不育防治水平。强化规划引领,严格技术审批,建设供需平衡、布局合理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体系。加强服务监管,保障人类辅助生殖相关技术规范有序应用。开展生殖健康促进行动,将生殖健康服务融入妇女健康管理全过程,加强产后和流产后避孕节育服务,预防非意愿妊娠,减少非医学需要的人工流产。(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民政厅、妇联、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提升家庭婴幼儿照护能力。鼓励地方采取积极措施,支持隔代照料、家庭互助等照护模式。着力解决祖辈照料跨区域人口流动产生的异地就医、养老、文化娱乐等公共服务均等化问题。鼓励有条件的托育机构与家政企业等合作,提供上门居家婴幼儿照护服务。建立完善社区家庭联动协作育儿机制,以家庭为单位加强优孕优生优育知识宣教和心理辅导。到 2025 年,3 周岁以下婴幼儿家长科学育儿知识普及率达到 80%以上。(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民政厅、教育厅、医保局、总工会、妇联、计划生育协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推动农村牧区科学育儿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协会、妇联、公益慈善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机构的作用,加大对农村牧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通过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家长课堂等方式,为家长及婴幼儿照护者提供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服务。支持优质机构、行业协会开发公益课程,利用互联网平台等免费开放。(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教育厅、妇联、计划生育协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扩大托育服务供给

(八)完善政策保障体系。各地要将托育服务建设作为重大民生工程,以盟市为单位按年度分解落实每千人口托位数指标计划,推进区域整体发展。将托育服务机构和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新建或改扩建一批公办托育服务机构,每个旗县(市、区)力争建设2 所公办托育机构,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鼓励银行机构为托育机构提供多种贷款产品和服务。鼓励社会资本设立托育服务事业发展基金,向托育行业提供增信支持。鼓励保险机构开发相关保险产品。积极落实托育服务业在房租减免、税费减免、社会保险支持等方面的纾困扶持政策。(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国资委、税务局、内蒙古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健全普惠托育服务体系。盘活社区公共空间资源,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托育服务设施,引导专业化机构进社区、进家庭,到 2025 年,全区城市社区托育服务(托育机构、幼儿园托班、家庭托育点等)覆盖率达 80%以上。推进托幼一体化发展,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在满足适龄幼儿入园需求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按照托育机构设置标准单独招收2-3岁幼儿,举办托育班。在保障学前教育公办和普惠性学位供给前提下,新建幼儿园可同步规划建设一定比例的托育服务设施,幼儿园改扩建时,可新增建设一定比例的托育服务设施。完善幼儿园办托班管理办法,确保幼儿园托班同等享受学前教育各项政策。制定用人单位开展普惠性托育服务工作方案,积极推动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开展普惠托育服务试点工作,做好爱心托育用人单位培育和推荐工作。(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总工会、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提升托育服务质量。积极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普惠托育发展项目。支持盟市创建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鼓励各地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试点示范活动,自治区对推进普惠托育成效明显的盟市、旗县给予一定的考核激励。制定公立医疗机构开展托育服务实施办法,促进婴幼儿养育、保育、教育与疾病防治、健康管理、早期发展有机结合。编制实施托育人才培养培训规划,多渠道充实托育人才队伍。支持有关普通高校和职业院校开设幼儿保育、婴幼儿托育相关专业,逐步扩大招生规模。制定并落实托育机构疫情防控指南、消防安全指南等政策,加强部门综合监管,严守婴幼儿健康安全防线。(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生育支持相关政策激励

(十一)扩大优质教育资源供给。各地要充分考虑人口变化和城镇化发展趋势,完善幼儿园建设规划布局,加快公办幼儿园建设,提升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着力补齐农村地区和城市新增人口集中地区普惠性资源短板,满足幼儿就近入园需求。优化完善财政补助政策,逐步提高学前教育财政投入水平,保障普惠性学前教育有质量可持续发展。健全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切实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落实政府举办义务教育的主体责任,确保义务教育学位主要由公办学校和政府购买学位方式提供。保障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推动落实多孩家庭子女入学“长幼随学”机制,切实减轻家长负担。继续落实“两免一补”政策,深入推进“双减”工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优化生育休假制度。在严格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婚假、产假、护理假、育儿假等生育相关休假制度的基础上,实施更具弹性和人文关怀的生育休假制度,婚假、产假、护理假、育儿假等假期不得纳入事假范畴,男方护理假可在女方产假期限内灵活休假。用人单位可结合生产和工作实际,通过与职工协商,采取弹性上下班、错峰上下班、居家办公等工作方式,为有接送子女上下学、照顾居家子女等需求的职工提供工作便利,帮助职工解决育儿困难。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在充分评估论证基础上对家庭提供育儿津补贴。(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健康委、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完善生育相关保险制度。落实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支付政策,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期限,及时足额支付生育津贴。有条件的盟市可探索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同步参加生育保险。未就业妇女通过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生育医疗待遇。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所需资金可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指导各统筹区综合考虑医保(含生育保险)基金可承受能力、相关技术规范等因素,逐步将适宜的分娩镇痛和辅助生殖技术项目按程序纳入基金支付范围。(自治区医保局、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健康委、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强化住房、税收等支持措施。支持全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盟市,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要求,采取新建、改建、改造等多种方式筹集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推动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规范发展公租房,各地在配租公租房时,对符合当地公租房保障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根据其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方面给予适当照顾。对保障家庭因新生儿导致人口增加或子女就学等原因需要调换公租房的,各地根据现有房源情况依申请及时调换。支持有条件的盟市根据养育未成年子女负担情况研究制定差异化租赁和购买房屋的优惠政策,探索实施向有住房需求的多子女家庭发放租房或购房补贴制度。对多子女家庭,有条件的盟市,可给予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贷款额度等相关支持政策。实施好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鼓励银行机构向提供母婴护理、相关职业培训以及消费品生产的企业加大金融支持力度。(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税务局,内蒙古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营造生育友好社会环境

(十五)推动创建家庭友好型工作生活场所。推动用人单位将帮助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相关措施纳入集体合同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条款。实施母乳喂养促进行动,在综合商务楼宇、产业园区等大型工作场所配备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母婴服务设施。鼓励各地通过彩票公益金等途径,支持用人单位、学校、社区、群团组织和志愿者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学生课后托管等公益活动。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因地制宜建设一批适应儿童需求的医院、图书馆、公园、科技馆等,促进儿童安全健康成长。积极创建全国生育友好工作先进单位,发挥典型引领作用。(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民政厅、卫生健康委、教育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总工会、妇联、计划生育协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维护劳动就业合法权益。全面清理存在就业性别歧视的政策措施,规范机关、企事业等用人单位招录、招聘行为,落实性别歧视约谈、执法监督机制,营造性别平等的就业市场环境,保障妇女平等就业。强化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保护孕产期和哺乳期女性在工作时间、工资待遇、劳动强度等方面的特殊劳动权益。强化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对因生育中断就业并有培训和再就业意愿的女性提供职业技能培训等公共就业服务,经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援助政策。(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健康委、总工会、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各地要重视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积极推进家庭健康促进行动。充分发挥各类媒体作用和群团组织优势,开展人口基本国情宣传教育。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倡导尊重生育的社会价值、尊重父母、儿童优先、夫妻共担育儿责任。推进婚俗改革和移风易俗,破除婚嫁大操大办、高价彩礼等陈规陋习。组织创作一批讲述新时代美好爱情、和谐家庭、幸福生活的文艺作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及时稳妥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民政厅、卫生健康委、总工会、团委、妇联、计划生育协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组织保障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增强国情、国策意识,深刻认识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坚持和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统筹规划、政策协调和工作落实。发挥人口与生育保障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完善跨部门协调机制,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推动形成政府和社会协同治理的工作格局。(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抓好任务落实。各地要结合实际细化生育支持政策措施,明确指标任务,实施台账管理。加强调查研究,及时解决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对落实政策积极主动,工作成效突出的地区和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加大宣传解读力度,及时稳妥回应社会关切。强化督导评估,监测生育支持措施实施效果,确保优化生育政策取得积极成效。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信息来源: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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