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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实施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提供餐饮服务的托育机构申请设立单位食堂,如其主体资质证明文件的业务或经营范围标明“托育服务(不含幼儿园、托儿所)”,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按照“单位食堂(其他食堂)”确定该机构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主体业态,并在备注中标明“托育”。自建食堂的托育机构向卫生健康部门备案时,应持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且许可证的主体业态为“单位食堂(其他食堂)”。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25日
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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