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5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精神,落实《天津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细则》(津政办规〔2020〕17号)、《天津市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工作方案》(津发改社会〔2021〕56号)等文件,切实推动“十四五”时期本市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推动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满足人民群众对托育服务需求为目标,按照政府统筹引导、多方共同参与的思路,以健全政策体系、扩大服务供给、打造发展环境、完善监管服务为着力点,加强托育服务规范化、专业化建设,支持发展普惠托育服务,减轻家庭生育养育负担,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家庭和谐幸福、经济社会持续发展,为实现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提供坚实基础。
二、工作目标
到2025年,全市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4.5个,普惠托育服务比例达到60%。聚焦完成重点任务指标,逐步健全幼有所育政策规范体系,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乡的普惠托育体系基本形成;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家庭科学育儿能力明显提升;打造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托育服务队伍,保育服务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建成一批婴幼儿照护示范区、示范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整体水平明显提升,人民群众的托育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1.加强统筹规划。强化规划引领,科学谋划“十四五”托育服务体系,促进服务能力提质扩容和区域均衡布局。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推进,制定托育服务发展“十四五”实施方案,全面加强组织实施。(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等市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统筹推进城乡托育服务发展,探索在农村地区和城镇流动人口聚集区设置活动培训场所,依托社区、优质托育机构等提供集中托育、育儿指导、养育培训等服务。实施托育机构质量评估标准,促进托育机构专业化、规范化建设。(市卫生健康委、各区人民政府负责)
2.发展普惠服务。大力发展成本可负担、方便可及的普惠性托育服务。支持各级政府通过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形式,采取购买服务、建设补贴、运营补贴等方式,引导各类主体提供普惠性托育服务,支持非营利性机构发展,逐步形成以社区托育、幼儿园托班、用人单位福利性服务等为主要类型的普惠托育服务网络。(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教委、市总工会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示范带动作用,落实《“十四五”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托育建设实施方案》(发改社会〔2021〕895号)、《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试行)》(发改社会〔2019〕1606号)等政策规定,支持普惠托育服务项目建设,扩大普惠性托位有效供给。(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健康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人民政府负责)
3.强化资源保障。调整优化并适当放宽土地和规划要求,在编制土地供应计划工作中,充分结合规划和托育用地需求,对托育用地进行合理安排。支持各类主体利用存量低效用地和商业服务用地等开展托育服务。(市规划资源局、市卫生健康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建立存量资源统筹利用“一事一议”协调机制,由各区人民政府牵头,各相关部门、属地街(镇)、所在社区居委会(物业)等联合会办,通过共同会商、专家咨询、第三方认证等途径,做好存量房屋施工改造手续办理、邻避民扰等问题的处理工作。(市规划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卫生健康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人民政府负责)鼓励各区将老旧小区中的国企房屋和设施以适当方式转交政府集中改造并用于发展托育服务。(市卫生健康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国资委等市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人民政府负责)非独立场所按照相关安全标准改造建设托育点并通过验收的,不需变更土地和房屋性质。(市卫生健康委、市规划资源局等市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人民政府负责)
4.落实财税政策。鼓励采取建设补贴、运营补贴或者以奖代补等形式支持普惠性托育机构发展。(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托育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落实国家关于社区家庭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按规定对社区托育服务实行税收优惠和费用减免政策。(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鼓励在津商业银行将托育企业运营经验、专业认证、硬件设施、员工资质、幼儿数量等作为授信的重要考虑因素,合理确定贷款期限,灵活提供循环贷款、年审制贷款、分期还本付息等多种贷款产品和服务;鼓励在津保险公司在已有保险产品的基础上,不断丰富托育行业相关保险产品,优化理赔服务,为托育行业提供更多更好的保险保障。(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保监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对托育行业企业吸纳本市就业困难人员、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等人员的,依规给予企业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鼓励托育行业从业人员参加婴幼儿照护相关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创业培训等,依规给予培训补贴;支持托育企业组织脱贫地区职工在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依规给予企业培训费、鉴定费补贴。(市卫生健康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人民政府负责)5.加强人才培育。支持本市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开设婴幼儿托育相关专业,合理确定招生规模、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逐步完善托育人才教育培养体系,增强托育人才培养供给能力。(市教委负责)建立市级托育服务培训师资库。(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按照《托育机构负责人培训大纲(试行)》和《托育机构保育人员培训大纲(试行)》要求,对托育机构负责人、保育人员进行培训,培训总时间分别不少于60学时、120学时。(市卫生健康委、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深化校企合作,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支持有条件的普通高校、医疗机构等实践教学单位建设婴幼儿照护实训基地。(市教委、市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引导和带动更多劳动力从事与托育有关的职业,发挥“家政服务信用信息平台”作用,推动托育需求与劳动力供给有效衔接。(市卫生健康委、市商务局、市人社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扩大多种方式服务供给
6.支持家庭照护。支持妇幼保健机构、妇联组织、优质托育机构等利用互联网平台,普及科学育儿理念和实用技能。(市卫生健康委、市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人民政府负责)依托社区家长学校、儿童之家等阵地,鼓励优质品牌托育机构进社区、进家庭,通过专家咨询、家长课堂等方式,指导婴幼儿照护者学习了解婴幼儿身心发展特点,掌握科学育儿理念和方法,帮助育儿家庭提高婴幼儿养育照护能力。(市妇联、市卫生健康委、市计划生育协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医疗保健机构遵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指南、技术规范,为婴幼儿家庭开展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生长发育、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疾病防控等服务。(市卫生健康委、各区人民政府负责)
7.加强设施建设。到“十四五”末,社区托育服务覆盖率达到60%。(市卫生健康委等市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推进社区托育设施建设,规模在1万人以上的新建居住区,原则上按照不少于4托位/千人的标准,结合幼儿园配置情况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市规划资源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教委等市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支持在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开辟空间用于婴幼儿照护服务。(市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发挥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加强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发挥综合效益。(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人民政府负责)8.增强服务供给。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3岁幼儿。加强幼儿园托班管理,制定幼儿园托班管理工作指南,按托班举办性质分类指导,落实部门协同监督职责,确保托班工作有序开展。(市卫生健康委、市教委、市委编办、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委、市政务服务办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人民政府负责)鼓励党政机关、社会组织及大型企事业单位等青年职工密集的用人单位,采取单独或联合购买服务的方式,在工作场所或就近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市总工会、市卫生健康委等市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人民政府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家庭托育点管理办法。(市卫生健康委等市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引导社会资本进入托育行业,探索开展连锁化、品牌化服务,满足家庭多层次、多样化需求。支持发展托育服务联合体,增强托育服务供给能力。(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健康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人民政府负责)9. 加强示范建设。以区为单位开展天津市创建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创建活动。(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支持通过以奖代补等方式,培育示范性托育机构,发挥示范引领、带动辐射作用,提升托育服务整体水平。(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支持新建或利用现有机构设施、空置场地等改扩建,建设公办托育服务机构,鼓励采取公建民营、购买服务等方式运营。支持建设承担指导功能的示范性、综合性托育服务中心项目,设置一定规模的托位,提供托育从业人员培训、托育机构管理咨询、托育产品研发和创新设计、家庭养育指导及婴幼儿早期发展等服务。(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健康委等市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人民政府负责)
(三)打造创新融合发展环境
10.推进医育结合。加强托育机构婴幼儿照护能力建设,推进托育服务与医疗保健服务相结合,指导托育机构提供优质可及养育照护服务,合理安排一日生活,提供生活照料、安全看护、平衡膳食等保育服务。成立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委员会,协助制定相关政策规范,并提供决策咨询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在远离污染源的场所建设托育设施,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市卫生健康委、各区人民政府负责)11.提升行业质效。健全以企业为主体的创新体系,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增强品牌意识,推进品牌建设,培育托育服务及相关配套产业优质品牌。(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健康委、市教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市场监管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引导第三方和社会中介机构,结合托育行业企业需求,提供品牌建设专业化服务。(市市场监管委、市卫生健康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鼓励文化和旅游等类型企业参与托育产业合作,加强托育用品设计能力建设,完善创新设计生态系统。(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儿童和学生用品监督抽查,做好相关标准修订工作。(市市场监管委等市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人民政府负责)
12.培育智慧业态。鼓励发展“互联网+托育服务”,探索线上、线下科学育儿新模式,推动线上管理与线下服务相结合,促进托育行业企业规范化发展。(市卫生健康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鼓励优质品牌托育机构、幼儿园托班发展在线远程教育,提供相关培训机会,提升从业人员专业化水平。(市卫生健康委、市教委等市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鼓励线上教育平台拓展服务领域,与线下托育机构、幼儿园托班积极合作,集聚一批优质资源,参与面向育儿家庭推广科学育儿知识服务。(市卫生健康委、市教委等市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人民政府负责)13.建设宜居环境。推进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母婴设施建设和改造,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标准,新建轨道交通、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同步建设标准化母婴设施,鼓励具备条件的既有轨道交通开展标准化母婴设施改造,为婴幼儿出行创造有利条件。(市卫生健康委、市交通运输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市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深化机关、企事业单位母婴设施建设,推动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生育支持服务。(市总工会负责)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完善社区配套服务设施,为婴幼儿照护创造适宜的环境。(市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人民政府负责)
(四)完善依法从严监管服务
14.完善监管体系。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建立健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的托育机构进行处罚的机制措施。将托育服务质量安全纳入卫生健康监督执法重点内容,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市卫生健康委、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完善市、区、街(镇)三级联动综合监管机制,街(镇)发挥“吹哨报到”机制作用,会同区相关职能部门,对辖区托育服务机构开展定期与不定期的评估检查,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严防各类安全事故发生。(市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成立托育服务行业组织,强化自律建设,促进托育领域利益协调。(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健全监管对象信用记录,探索建立托育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强化联合惩戒。(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委、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15.切实防范风险。托育机构对依法登记、备案承诺、履约服务及安全管理等承担主体责任,要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制度,定期开展组织逃生避险、预防伤害、应急处置演练。公安、卫生健康、市场监管、住房城乡建设、消防救援等部门依法加强托育机构安全保卫(含视频监控、保安员等内部安全防范配置)、卫生保健、食品安全、工程建设、消防安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划定托育服务安全红线,制定主体责任清单,实施清单化管理。(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消防救援总队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区人民政府是落实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将托育纳入公共安全重点保障范围,建立托育机构关停等特殊情况应急处置机制,提升托育服务机构应急保障能力。(各区人民政府负责)严防托育领域以虚假投资、欺诈销售、高额返利等方式进行的非法集资,按照本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各相关部门、各区依法开展相关排查、整治工作,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市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人民政府负责)16.优化服务管理。完善托育机构备案管理制度,卫生健康部门会同各有关部门依法加强托育机构卫生评价、消防验收、食品安全等方面工作,进一步明确备案条件和要求,规范备案管理工作,提升托育机构备案率。(市卫生健康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市场监管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托育机构备案公示、质量评估制度,强化托育服务动态管理,提升托育服务管理水平。(市卫生健康委等市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人民政府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放管服”要求,优化托育政务服务办事流程,探索建立工作评价机制,持续提升服务质量。(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委、市政务服务办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人民政府负责)17.发展志愿服务。积极动员全市青年社会组织、青年志愿者服务团队和青少年事务社工开展托育志愿服务项目。依托天津市青年志愿服务品牌项目建设托育服务项目,建立项目库。引导企事业单位职工志愿者、志愿服务团队参与托育志愿服务活动。(市总工会、共青团天津市委、市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实施步骤
(一)启动部署阶段(2021年底前)。在全市范围内部署开展创建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活动,完善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为推进重点工作和方案实施谋篇布局。
(二)提升发展阶段(2022至2024年)。聚焦“十四五”时期千人口托位建设任务,落实托育服务保障政策,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增加普惠托位供给。健全托育服务政策规范体系,完善综合监管机制,强化监督执法力度,保障托育服务健康发展。
(三)总结完善阶段(2025年底前)。梳理托育服务重点任务完成情况,总结经验和不足,启动修订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工作,明确下一步发展目标和任务。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托育服务管理干部队伍建设,增强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履职能力,切实推动托育服务发展。(市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建立督导机制。结合编制“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完善托育方面的目标措施,加强对各区和各有关部门履职尽责的督导评估,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工作进展,倒逼托育服务责任落实。(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人民政府负责)
(三)强化监测评估。逐年分解托位建设任务,监测评估各区工作成效,将评估结果作为目标考核和改进工作的重要依据。依托国家统计局有关方案,结合本市实际,探索构建相关统计指标体系,逐步采集婴幼儿发展和健康数据,开展行业研究,服务产业发展,引导社会预期。(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人民政府负责)
(四)营造良好氛围。做好托育服务政策解读,提高全社会对托育服务的知晓度。总结提炼先进典型模式,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发挥主流媒体和新媒体作用,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营造良好舆论范围。加强托育行业舆情收集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市卫生健康委、各区人民政府负责)
来源:天津市卫生健康委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