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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3-05-17 10:32:52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试点先行、稳步推进,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持续完善、不断提升”的工作原则,逐步建立完善政策标准体系,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照护服务,积极构筑“政府推动、社会参与;家庭为主、托育补充;安全健康、科学规范”的服务供给体系,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广大家庭和谐幸福、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按照“一年试点先行,三年全面铺开,五年巩固提升”总体安排,分阶段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发展。到2020年,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发展的政策标准体系初步形成。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试点覆盖到大多数县(市、区),各市建成一批具有示范效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到2022年,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发展的政策标准、服务供给体系基本完善。支持指导家庭科学照护婴幼儿的政策机制基本完备,社区照护基础设施初步建成,各县(市、区)都建有形式多样、规模适度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不断提高,基本满足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到2025年,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发展的政策标准、服务供给体系进一步完善。家庭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明显增加,主体多元、管理规范、服务优质、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二、主要任务

(一)支持指导家庭为主的婴幼儿照护。

  1.落实休假政策。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全面落实产假政策。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积极措施,为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


  2.保障工作权利。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并为其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积极拓宽就业渠道支持婴幼儿父母就业,对无稳定就业岗位的,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多种形式灵活就业。


  3.提供照护方便。用人单位应采取设置育婴室、哺乳室,按照规定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积极措施,满足职工照护婴幼儿需求。贯彻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原国家旅游局、国家铁路局、中国民航局、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卫指导发〔201663号),机场、车站、商场、医院等公共场所普遍建立母婴室,为家庭照护婴幼儿提供方便。


  4.加强保育服务。依托各级各类妇幼保健服务、医疗卫生、婴幼儿照护服务等机构,以及儿保专家、儿保教师、社区医生等人员,通过入户服务、亲子活动、育儿沙龙、健康讲座等方式,倡导母乳喂养,组织开展适合3岁以下婴幼儿身心发展特点的活动,加强对婴幼儿健康、家庭抚养和早期发展的科学指导。


  5.开展宣传指导。利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发挥卫生健康及相关部门现有信息化平台、手机客户端等作用,开设母婴课堂、早教指导、家长课堂等栏目,传播科学育儿知识,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


  6.做好公卫服务。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妇幼保健工作,加强孕产妇和婴幼儿健康管理,开展育龄妇女孕期检测和新生儿疾病筛查,强化筛查防范,做实做细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关注婴幼儿重点人群,开展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生长发育、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疾病防控等服务。


(二)扶持推动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

  1.统筹规划建设。各级政府要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的标准和规范,在新建居住区时按照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的要求,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要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分期分批建设;统筹考虑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支持农村社区新建或利用闲置乡村公共服务设施改扩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城镇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婴幼儿的照护服务需求。


  2.加强设施改造。在推进老旧居住小区改造过程中,鼓励各级政府积极落实相关政策,通过政府补贴、行业引导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等方式,做好公共活动区域的设施和部位改造,为婴幼儿照护创造安全、适宜的公共环境。


  3.发挥市场作用。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形式,支持在就业人群密集的产业聚集区域和用人单位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


  4.利用公共资源。综合利用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卫生服务站、日间照料中心、儿童之家以及小学、幼儿园等公共服务资源,拓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实现与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发挥综合效益。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依托社区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


  5.实施项目推动。推进农村和贫困地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推广婴幼儿早期发展项目。依托亲子课堂、孕妇学校、家长网校,积极开展儿童生长发育营养健康、心理保健等多方面全周期的早期发展服务,提升农村和贫困地区儿童健康水平。


  6.发挥网格化服务管理作用。大力推动资源、服务、管理下沉到社区,使基层各类机构、组织在服务保障婴幼儿照护等群众需求上有更大作为。


  7.开展志愿服务。通过组织退休老教师、老干部、老党员、卫生健康工作者等,组建婴幼儿照护志愿者服务队伍。通过村居社区平台,与有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或困难的家庭,就近建立帮带照护关系,提供公益性照护服务。


(三)促进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1.发展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对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基层可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支持。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机关、大型企事业单位等青年劳动力密集的用人单位,采取单独或联合举办的形式,在工作场所或就近为职工提供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


  2.鼓励幼儿园开设托班。有条件的幼儿园应积极开设托班,招收23岁的幼儿。有条件的地方在新建配套幼儿园时,按照相关规定,落实托班建设要求,满足举办托班的用房需求;积极探索通过改建、扩建幼儿园,增加托班资源供给。


  3.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服务机构。各级政府探索制定土地供应、财政支持、人才培养等多方面政策,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依法举办专业性、多层次、多品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鼓励通过采取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政策措施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市场发展。


  4.按需提供多样化服务。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根据家庭实际需求,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多层次婴幼儿照护服务。


(四)规范管理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1.规范登记备案。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属非营利性的,在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审批或者机构编制、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属营利性的,在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审批或者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登记机关应及时将登记信息推送至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经核准登记后,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及时向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2.加强卫生保健。认真贯彻保育为主、保教结合的工作方针,为婴幼儿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保障婴幼儿身心健康。各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监督检查。每年组织一次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卫生保健培训和健康体检,定期组织对服务机构的卫生保健检查,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发病率。


  3.夯实安全责任。按照儿童优先原则,服务机构承担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完善落实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设施、器材和安保人员,建立日常检查制度。依法逐步实行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对存在虐童等行为的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严厉打击拐卖婴幼儿犯罪行为,保护婴幼儿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装备开发与婴幼儿照护相关的产品,须经过严格的安全评估和风险监测,切实保障婴幼儿安全。


  4.严格监督管理。严格落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设置标准、管理规范,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备案登记、信息公示、质量评估、安全管理等制度。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实施对机构服务全过程、全方位、无死角监管。建立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联动的日常巡查、违法查处、诚信评价等综合监管机制。定期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服务质量、安全保障等进行考核评估。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策保障。落实国家对社区家庭服务业的税费优惠政策,按规定对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并减按90%计入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对承受或提供房产、土地用于托育服务的,免征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动产登记费等相关收费。各级政府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梳理影响社会力量进入的堵点和难点,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加大对社会力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力度。


(二)加强用地保障。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要适当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倾斜。支持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


(三)加强人才保障。在幼儿教育、健康护理等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方面具备良好基础的高等和职业院校,加快课程建设,培养婴幼儿照护专业人才。建立专家队伍,提供政策咨询、标准制订、质量评估等智力支持。建立培训基地,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安全教育、职业技能培训。探索制定儿童早期发展保教师专业标准。用心打造一支品德高尚、富有爱心、身心健康、敬业奉献、素质优良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


(四)加强信息保障。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结合婴幼儿照护服务实际,应用婴幼儿照护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在机构登记备案、执业综合监管、信息统计监测、人员队伍建设、服务全过程监督等方面实现信息化管理。


  四、实施步骤

(一)开展调研,启动部署。省卫生健康委作为牵头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组织开展调研,摸准摸清全省婴幼儿人口分布、家庭环境、照护需求和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现状等基本情况。各市要结合实际制定切实管用的政策措施,明确任务目标,做好工作部署。


(二)试点探索,逐步推广。201911月起至2020年底,各市和雄安新区结合实际,可选择一批条件适宜的县(市、区),探索建设不同层次、不同组织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试点,大力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活动,建成一批示范单位。


  1.开展品牌连锁服务机构建设试点。引进先进理念,整合高水平专业资源、研究力量和服务供给,组建专家团队,开展品牌连锁服务机构试点,打造一批建设标准化、管理一体化、运营规范化、服务优质化的示范单位。


  2.开展社区公办民营或民办公助机构建设试点。各市结合当地实际,出台支持政策,调动第三方机构积极性,建成2-3个公办民营或民办公助模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3.开展幼儿园设立托班试点。每个县(市、区)至少选择1所普惠幼儿园实行开设托班试点,招收2-3岁的幼儿。


  4.开展单位福利性服务机构建设试点。每个县(市、区)至少选择1家医院或1所学校或1个青年职工集中的企业在单位设置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各市打造不同类型样板示范机构。


()总结经验,全面铺开。在先行试点基础上,总结发挥试点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完善政策,全面铺开,不断增加照护服务供给,降低家庭照护成本,3岁以下婴幼儿入托率明显提升。


  五、组织领导

(一)强化统筹,高位推动。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将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和目标责任考核,统筹经济社会发展政策措施,完善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规范发展的政策规定,构建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健康发展的管理体系和服务体系。


(二)强化协同,形成合力。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是婴幼儿照护服务的牵头部门,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行政审批、民政、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依法承担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职责。各部门要厘清职责任务,细化政策措施,强化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计生协会等群团组织和行业协会作用,加强社会监督,强化行业自律。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大力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健康发展。


(三)强化督导,注重实效。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资格准入、安全监管、规范发展的主要责任,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督导评估机制,对各地工作情况适时开展专项督查评估,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充分运用评估结果,对工作实绩突出的,给予适当奖励;对工作不力或进展缓慢的,采取适当形式予以通报约谈;对履行职责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加大舆论监督力度,推动各项政策措施真正落地,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


来源:河北省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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