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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精神,大力发展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照护服务,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结合自治区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家庭为主、托育补充;坚持政策引导、多方参与;坚持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到2020年,婴幼儿照护的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初步建立,建成一批具有带动效应、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婴幼儿照护示范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有所提升,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初步满足。到2025年,婴幼儿照护的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基本落实,服务体系基本形成,服务水平明显提升,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促进婴幼儿照护发展的支持政策。
1.加强婴幼儿照护机构的规划和建设。从2020年起,新建居住区要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机构和配套安全措施,与住宅同步验收。老城区和已建成区要限期采取多种方式建设完善婴幼儿照护机构和配套安全措施。托育机构建设和布局要充分考虑居住、就业、集中建成区域等因素,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需求。(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对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要统筹考虑婴幼儿照护设施建设。鼓励各级人民政府通过政府补贴、行业引导、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等方式,在社区开办婴幼儿照护机构,使居民得到就近可及的照护服务。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托幼连锁机构可承接社区公益性托育服务。条件允许的农村牧区在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中,要统筹考虑婴幼儿照护设施建设。(自治区民政厅、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全面落实并定期检查产假、配偶陪护假等政策实施情况。指导用人单位采取更加灵活的方式和措施,为家庭照护婴幼儿创造便利条件。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为其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等级认定与考核。通过入户指导、家庭课堂、“互联网+”等方式,为家长提供科学照护指导。切实做好基本公共卫生和妇幼保健服务工作,为婴幼儿家庭开展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生长发育、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疾病防控等服务。(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健康委、总工会、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规范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机构。
4.开展多种形式的托育服务。根据3岁以下婴幼儿家庭实际需求,发展可提供全日制、半日制或计时制的托育机构。优先支持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机构发展。支持用人单位单独或联合其他单位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在就业人群密集的产业聚集区域、用人单位建设和完善托育机构。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利用现有资源,向下延伸,开设托班,招收2至3岁幼儿。鼓励公办和民办幼儿园通过改扩建,增加托班资源供给。支持学前教育机构通过新建、改扩建等方式提供托育服务。(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5.加强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认真贯彻保育为主、保教结合的方针,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发病率,保障婴幼儿身心健康,促进婴幼儿在生长发育、动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方面全面发展。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对托育机构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负责)
(三)加强对托育机构的管理。
6.实行婴幼儿照护机构备案登记制度。举办非营利性的婴幼儿照护机构,在机构所在地旗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所在地的旗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婴幼儿照护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当及时向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卫生健康部门。(自治区民政厅、市场监管局、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7.实行托育服务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各类托育机构开展托育服务必须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标准和规范。根据规模,配置综合管理、保育照护、卫生保健、安全保卫、后勤保障等工作人员。托育机构从业人员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符合相关从业条件和资格。(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民政厅、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8.建立严格的托育服务监管制度。卫生健康部门对行政区域内的婴幼儿照护机构进行业务指导,要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机构备案登记制度、信息公示制度和质量评估制度,对婴幼儿照护机构实施动态管理。市场监管、卫生健康、教育、民政等部门要按职责开展综合监督。要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服务过程的监管。(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教育厅、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9.强化托育机构安全管理。各类托育机构对婴幼儿的安全负主体责任,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符合公安部门关于校园安全的有关规定。要建立照护服务、安全保卫等监控体系,制定自然灾害、传染病、食物中毒、踩踏、火灾、暴力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应急处理能力培训。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商业保险,鼓励婴幼儿照护机构投保相关责任保险,适度扩大婴幼儿照护机构责任保险覆盖面。将婴幼儿照护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信用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自治区公安厅、应急厅,内蒙古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建立有利于婴幼儿照护发展的保障措施。
10.落实优惠和支持政策。托育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利用现有资金和政策渠道,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给予支持。托育机构可作为儿科等相关医护人员基层服务定点单位,服务时长作为基层服务时间,在医护人员申报专业技术高级职称时作为评分条件使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卫生健康委,内蒙古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1.落实用地优先政策。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允许教育、医疗卫生、福利等用地类别用于发展托育服务。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要适当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倾斜。鼓励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
12.强化队伍建设和信息支撑。推进高校和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开设托育人才培养专业,培养相关管理、技术技能型应用人才。将保育员、育婴员等与婴幼儿照护相关职业纳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范围,对可就业创业的最小技能单元格(模块)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指导用人单位和有关社会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人员作为急需紧缺人员纳入培训规划,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职能技能鉴定补贴。建立婴幼儿照护从业人员激励机制,依法保障婴幼儿照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研发婴幼儿照护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在优化服务、加强管理、统计监测等方面发挥作用。(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组织领导
(一)坚持政府主导。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组织协调各职能部门共同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对履行职责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二)强化部门协同。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卫生健康部门要牵头成立专家指导委员会,负责婴幼儿照护服务研究、咨询、评估工作。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活动,建设一批具有带动效应、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单位,不断提升婴幼儿照护服务整体水平。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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