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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快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更好满足家庭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保障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健康成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结合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和未来社区、美丽城镇等建设,坚持政府引导、家庭为主、多方参与、分类指导的原则,建立以家庭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创新发展家庭照护、社区统筹、社会兴办、单位自建、幼儿园办托班等多样化、多层次的服务模式,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有序发展。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体系和标准规范体系初步建立,城镇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覆盖率有所提高,服务能力有所提升,广大家庭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初步满足。各设区市至少培育2家以上省级示范单位。婴幼儿健康管理率达到90%以上,婴幼儿家长科学育儿知识普及率达到80%以上。
到2025年,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体系、标准规范体系和覆盖城镇的服务体系基本健全,服务能力明显提升,广大家庭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婴幼儿健康管理率达到95%以上,婴幼儿家长科学育儿知识普及率达到90%以上。城镇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覆盖率、幼儿园托班设置率、婴幼儿入托率明显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从业人员持证率达到80%以上。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对婴幼儿家庭照护的支持和指导。贯彻落实相关政策法规,推动女职工产假、父母育儿假调整,鼓励用人单位采用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积极措施,为婴幼儿家庭养育创造便利条件。
遵循婴幼儿成长特点和规律,倡导婴幼儿以家庭养育为主,重点为家庭提供科学养育指导,并对确有养育困难的婴幼儿家庭提供必要的服务,促进婴幼儿在体格生长、感觉运动、语言认知和社会情绪等方面全面健康成长。
建立健全覆盖城镇的科学育儿指导服务网络,规范开展科学育儿指导工作,通过亲子活动、家长课堂、入户指导、推行母子健康手册等形式,为家庭育儿提供专业指导服务,提高家长的科学育儿知识和技能。加强公共场所母婴设施建设,为婴幼儿出行、哺乳喂养等提供便利条件。
拓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涵,推进孕产保健、新生儿访视和婴幼儿定期健康检查,加强婴幼儿发育监测和筛查评估,做实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加强优孕、优生、优育指导,为家长及婴幼儿照护者提供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服务。
(二)加强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多方力量在社区新建、改扩建一批嵌入式、分布式、连锁化、专业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或服务点,优先支持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进驻社区开展服务工作。在未来社区建设中,实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全覆盖。
各级政府要按照标准和规范,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并纳入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建设。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采取政府补贴、行业引导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等方式,在加快推进老旧居住小区设施改造过程中,做好公共活动区域的设施和部位改造,为婴幼儿照护创造安全、适宜的环境和条件。
发挥城镇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及医护、教育、文化、养老、体育等设施共建共享。以社区为平台、各类社会组织为载体,培养婴幼儿照护服务志愿者队伍。
落实好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享受居民价格政策。对提供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提供房产、土地用于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按规定免征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动产登记费等税费。
(三)加强社会力量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和引导。通过市场化方式,引导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个人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形成多元化服务格局,打造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良好环境。
依托城企合作,通过提供场所、人才培养、金融支持和落实税收优惠等政策措施,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增加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效供给。
引导用人单位以单独或与相关单位、驻地社区联合等方式,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或设置服务点,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婴幼儿照护服务所发生的费用,作为单位职工福利费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其中属于提供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四)加强幼儿园托班服务供给。教育部门负责幼儿园托班管理,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3岁婴幼儿,制定幼儿园托班管理指南,加强保育教育管理,促进婴幼儿在身体发育、动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加大托幼资源统筹力度,发挥幼儿园专业资源优势,鼓励幼儿园增加托班服务供给,支持民办幼儿园开设托班。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到社区开设托班服务点。
(五)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队伍建设。依法实行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和持证上岗制度,确定从业人员岗位性质,对育婴员、保育员等从业人员开展岗前职后培训,建设专业化、规范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
鼓励各类高校特别是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下同)设置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专业或开设相关课程,支持开展婴幼儿照护专业前期研究。鼓励在学前教育、护理等相关专业开设婴幼儿照护服务培养方向。支持各类高校与妇幼保健机构共建婴幼儿照护服务实训基地,培训各类婴幼儿照护人才。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计划由省教育部门会同省卫生健康、人力社保部门制定。
鼓励幼教人员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执业,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作为幼教人员基层服务定点单位,打通职称晋升通道;通过返聘有经验的退休人员等措施,充实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队伍;支持儿童保健人员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提供指导服务,探索建立保育、幼教、儿童保健人员融合发展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
各级政府要将婴幼儿照护纳入相关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及职业技能培训和等级认定范围,探索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定工作。鼓励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列入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和政府补贴性培训目录,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政策,保障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六)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规范化管理。省卫生健康委牵头制定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办法,建立登记备案制度、信息公示制度、综合监管制度、质量评估制度,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实施动态管理,落实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安全和健康管理主体责任。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可根据家庭的实际需求,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婴幼儿照护服务。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设置应符合相关建筑设计和安全规范要求。
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登记备案流程。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当及时向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同级卫生健康部门。
建立以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落实情况、目标执行情况等为主要指标的考核评估体系,加强动态监管,确保婴幼儿照护服务质量。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诚信档案,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
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信息管理平台。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和智能终端设备,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申办过程、综合监管、信息公开、诚信记录、人员信息以及业务数据等进行信息化管理。
(七)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参照国家《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规定,建立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各项食品安全和卫生保健制度,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儿童膳食、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等实行监督管理,保障婴幼儿的身心健康。
各级妇幼保健、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和社区卫生服务等机构要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服务指南由省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制定。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和目标责任考核,统筹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管理,加大政策引导力度。县(市、区)政府要加快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设,指导乡镇(街道)将普惠性照护服务纳入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合理布局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场地建设,引导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规范发展。
(二)各司其职,加强部门协作。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社保、自然资源、建设、应急管理、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计生协会等群团组织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各地要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推进机制,定期研究解决涉及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形成政府统筹领导、部门协同推进、社会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各级政府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负监管责任。
(三)统筹政策,加强要素保障。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积极出台优惠政策,大力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各级政府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必要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省财政对各地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推进工作给予适当奖补。公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收费标准,参照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政策,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制定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规定幅度内自主确定;民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收费标准,由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合理确定,实行市场调节。依法加强对民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收费的监管。统筹安排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用地需求,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要求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予以保障。
(四)示范引领,加强督导检查。在全省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活动,建设一批管理规范、服务模式可复制的示范单位,充分发挥示范引领、带动辐射作用。要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完善相关政策措施。要建立健全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通过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和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监督管理,并定期对工作推进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加强检查指导,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本实施意见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2月25日
来源:浙江省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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