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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实训基地建设标准(试行)

2023-05-18 10:21:15        

1.省级基地建设标准

建设项目

省级基地建设内容

1.功能任务

1.1培训对象

培训各级(省、市、县)婴幼儿照护师资队伍及相关院校婴幼儿照护专业应届毕业生,高级育婴师、保育员、托育机构负责人,相关保健人员及家长等。

2.基本

条件

2.1实训基地所在医院建设

2.1.1规模要求

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为已获得国家级爱婴医院称号省级及以上儿童早期发展优质服务基地的三级甲等妇幼保健机构。

2.1.2面积要求

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包括直播示教室、培训教室、妈咪厨房、孕产妇营养膳食配餐教室、心肺复苏技能训练室、小组活动室、各类操作实训室(如沐浴、运动训练等)、接待室、卫生间等,各主要功能用房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

2.1.3医院设备

具备可满足教学和临床实践操作的模拟设备外,同时应满足养育照护服务所具备的相关设备。详见附件1

2.1.4科室和中心

必备科室:妇女保健科、产科、儿科、儿童保健科等。
 
培训中心:临床技能培训中心。

2.1.5功能设置

孕妇学校、家长课堂、产科门诊、产房、新生儿室、母婴同室、儿童生长发育、儿童营养、儿童心理、高危儿管理、集居儿童保健等功能。

2.1.6临床技能操作种类

孕期运动(生育舞蹈、分娩球操等)、非药物分娩镇痛相关技能、新生儿早期保健技能、母乳喂养相关系列技能、新生儿沐浴、游泳、抚触、试听觉训练、肢体被动操、袋鼠护理技能等日常护理技能、新生儿疫苗接种、婴儿推拿、新生儿复苏技能、早产儿口腔训练技能、早产儿发展性照顾技术、孕产妇及婴幼儿基本膳食配置和制作、婴幼儿交流与玩耍、婴幼儿回应性照护、常见病预防和护理、婴幼儿安全及意外处理、急救技能培训、传染病管理等。

2.1.7质量管理

有符合医院情况的质量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有明确的质量管理指标;有质量管理与改善的制度与方案。

3.人员

配备

3.1师资条件

3.1.1师资人员条件

从事孕产期、新生儿及儿童保健相关专业医护人员,相关保健指导人员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聘任中级职称>2年以上,从事相关专业工作≥5年。

3.1.2师资人员组成

必备科室应有主任医师或主任护师≥1人,副主任医师或副主任护师≥2人,主治医师或主管护师≥3人。

3.1.3基地负责人条件

医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从事相关专业至少5年;参加过省级及以上有关孕产期保健、婴幼儿养育照护服务相关内容培训。

3.2师资管理

3.2.1师资培训

师资人员均参加省级及以上师资培训。

3.2.2师资评价

每年度至少组织1次带教人员教学工作评价。

3.2.3激励制度

建立指导人员激励机制,将教学工作与绩效考评、奖金、评优等挂钩,根据质量指标对指导人员实行动态管理,须有专项经费,专款专用。

4.过程建设

4.1培训制度

4.1.1主任职责

实行专业基地负责人负责制,并切实落实。

4.1.2教学秘书

设置专职(兼职)教学秘书岗位,落实本专业基地教学工作。

4.1.3教学小组

成立教学小组,明确小组职责,定期组织研究教学工作。

4.1.4培训计划

按规定落实培训计划和要求。

4.1.5考勤制度

有考勤规章制度,专人负责,并严格执行。

4.2培训活动

4.2.1入训教育

规范实施,包括培训目的、培训纪律、培养计划与要求、婴幼儿照护意义、家长沟通等入科教育,并有专人组织实施。

4.2.2教学实训指导

开展规范的教学实训指导。

4.2.3小讲课及小组活动

开展规范的小讲课活动及小组活动。

4.2.4疑难问题讨论

开展规范的疑难问题讨论。

4.3课程设置

4.3.1课程科目

见附件23

2.市级基地建设标准

建设项目

市级基地建设内容

1.功能

任务

1.1培训对象

培训托育相关的保健人员、保育员、托育机构负责人等从事托育服务的人员,家长,中级育婴师等。

2.基本

条件

2.1实训基地所在医院建设

2.1.1规模要求

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为已获得国家级爱婴医院称号的二级及以上妇幼保健机构基地为省级或市级及以上儿童早期发展优质服务基地。

2.1.2面积要求

实训基地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包括规范示教室、营养膳食厨房、小组活动室等,各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

2.1.3医院设备

具备可满足教学,实践操作等使用的临床技能操作模拟设备外,同时应满足养育照护服务所具备的相关设备。详见附件1

2.1.4科室和中心

必备科室:妇女保健科、产科、儿科、儿童保健科等。

培训中心:临床技能培训中心。

2.1.5功能设置

孕妇学校/家长课堂、产科门诊、产房、新生儿室、母婴同室、儿童生长发育、儿童营养、儿童心理、高危儿管理、集居儿童保健等功能。

2.1.6临床技能操作种类

婴幼儿洗浴、抚触,母乳喂养,婴幼儿膳食配置和制作,婴幼儿交流与玩耍,婴幼儿回应性照护,常见病预防和护理、婴幼儿安全、意外处理、急救技能培训、传染病管理等。

2.1.7质量管理

有符合医院情况的质量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有明确的质量管理指标;有质量管理与改善的制度与方案。

3.人员

配备

3.1师资  条件

3.1.1师资人员条件

新生儿及婴幼儿专业医护人员,妇女儿童保健指导人员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中级职称以上,从事相关专业工作≥2年。

3.1.2师资人员组成

必备科室有主任医师或主任护师≥1人,副主任医师或副主任护师≥1人。

3.1.3基地负责人条件

医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副主任及以上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从事相关专业至少3年;参加过省级及以上有关婴幼儿养育照护服务相关内容培训。

3.2师资

管理

3.2.1师资培训

师资人员均参加省级师资培训。

3.2.2师资评价

每年度至少组织1次带教人员教学工作评价。

3.2.3激励制度

建立指导人员激励机制,将教学工作与绩效考评、奖金、评优等挂钩,根据质量指标对指导人员实行动态管理,须有专项经费,专款专用。

4.过程

建设

4.1培训制度

4.1.1主任职责

实行专业基地负责人负责制,并切实落实。

4.1.2教学秘书

设置专职(兼职)教学秘书岗位,落实本专业基地教学工作。

4.1.3教学小组

成立教学小组,明确小组职责,定期组织研究教学工作。

4.1.4培训计划

按规定落实培训计划和要求。

4.1.5考勤制度

有考勤规章制度,专人负责,并严格执行。

4.2培训

活动

4.2.1入训教育

规范实施,包括培训目的、培训纪律、培养计划与要求、婴幼儿照护意义、家长沟通等入科教育,并有专人组织实施。

4.2.2教学实训指导

开展规范的教学实训指导。

4.2.3小讲课及小组活动

开展规范的小讲课活动及小组活动。

4.2.4疑难问题讨论

开展规范的疑难问题讨论。

4.3课程

设置

4.3.1课程科目

见附件23

3.县级基地建设标准

建设项目

县级基地建设内容

1.功能

任务

1.1培训对象

培训本辖区内托育保健、保育人员及家长,初级育婴师等。

2.基本

条件

2.1实训基地所在医

院建设

2.1.1规模要求

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

2.1.2面积要求

实训基地面积不小于80平方米,包括规范示教室、营养膳食厨房、小组活动室等,各面积原则上不小于20平方米(功能区域可以合并)。

2.1.3医院设备

满足养育照护所具备的部分设备详见附件1

2.1.4科室和中心

有基本的妇女儿童保健职能。

2.1.5功能设置

设有常规妇女儿童保健门诊、孕妇学校/家长课堂。

2.1.6临床技能操作种类

婴幼儿洗浴、母乳喂养,婴幼儿膳食配置和制作,婴幼儿交流与玩耍,婴幼儿回应性照护,常见病预防和护理、婴幼儿安全、意外处理、急救技能培训、传染病管理等。

2.1.7质量管理

有符合医院情况的质量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有明确的质量管理指标;有质量管理与改善的制度与方案。

3.人员

配备

3.1师资

条件

3.1.1师资人员条件

新生儿及婴幼儿护理专科人员,妇女儿童保健指导人员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从事相关专业工作≥2年。

3.1.2师资人员组成

必备科室副主任医师或副主任护师≥1人。

3.1.3基地负责人条件

医学专科及以上学历,中级职称及以上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从事相关专业工作至2年及以上,参加过市级及以上有关婴幼儿养育照护服务相关内容培训。

3.2师资

管理

3.2.1师资培训

师资人员均参加省级或市级师资培训。

3.2.2师资评价

每年度至少组织1次带教人员教学工作评价。

3.2.3激励制度

建立指导人员激励机制,将教学工作与绩效考评、奖金、评优等挂钩,根据质量指标对指导人员实行动态管理。须有专项经费,专款专用。

4.过程建设

4.1培训

制度

4.1.1主任职责

实行专业基地负责人负责制,并切实落实。

4.1.2教学秘书

设置专职(兼职)教学秘书岗位,落实本专业基地教学工作。

4.1.3教学小组

成立教学小组,明确小组职责,定期组织研究教学工作。

4.1.4培训计划

按规定落实培训计划和要求。

4.1.5考勤制度

有考勤规章制度,有专人负责,并严格执行。

4.2培训

活动

4.2.1入训教育

规范实施,包括培训目的、培训纪律、培养计划与要求、婴幼儿照护意义、家长沟通等入科教育,并有专人组织实施。

4.2.2教学实训指导

开展规范的教学实训指导。

4.2.3小讲课及小组活动

开展规范的小讲课活动及小组活动。

4.2.4疑难问题讨论

开展规范的疑难问题讨论。

4.3课程

设置

4.3.1课程科目

见附件23

来源:浙江省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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