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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卫生健康委(局),各银保监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52号)精神,建立托育服务机构健康发展长效机制,现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特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目的
为推动建立托育机构健康发展长效机制,提升托育机构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加强托育服务应急保障能力和环境建设,实施广西托育机构责任保险,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托育服务,降低托育机构运营风险,保障婴幼儿合法权益,促进托育行业高质量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推动、多方参与。创新托育服务机构经营风险减损管理方式,安排必要的财政资金用于购买托育机构责任保险,通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方式选择承保机构,在全区范围内推行托育机构责任保险项目,有效化解托育机构经营风险,为托育机构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吸引保险公司、社会组织等多方参与,充分整合现有资源,形成政府部门、托育机构、保险公司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合作共赢的良好机制,提升托育机构的服务能力和保障水平。
(二)覆盖基本、统一投保。结合广西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和托育机构服务水平,广西托育机构责任保险项目以保障托育机构照护的婴幼儿群体、降低托育机构运营风险为基本目的,将全区所有在县(市、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的托育机构纳入保障范围,以低费率、保基本、广覆盖为原则,涵盖托育服务面临的主要经营风险,确保在托育机构的受托婴幼儿享有基本意外风险保障。全区实行统一的保险方案、费率、赔付标准和服务标准,使保障范围更加全面、规范,确保全区备案的托育服务机构共同受益。
(三)市场运作、依法操作。广西托育机构责任保险项目充分发挥市场的力量和作用,以保险公司的市场化经营为依托,充分挖掘公司经营的主动性、积极性,通过市场运作实现托育机构责任风险的有效分散。相关各方严格遵循依法合规要求,明确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保险方案设计、保险合同订立、承保与理赔等程序均应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和操作规范的要求。
(四)公益为重、强化管理。实施广西托育机构责任保险项目,保险公司要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积极赔付”,主动融入托育机构的经营活动,做好事故预防和风险防控,提供专业的风险管理服务。托育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强化风险教育,切实采取各项防控措施,控制消除风险隐患。
三、参保对象条件
托育机构作为被保险人,需满足以下必备条件:
(一)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由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有托育服务且在县(市、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的托育机构。
(二)托育机构的设置和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
(三)托育机构近三年内无失信惩戒不良记录,无歧视、体罚、变相体罚、侮辱、虐待婴幼儿等行为,未发生安全事故和严重婴幼儿伤害事件,未发生其他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事件。
四、保险责任
广西托育机构责任保险的保险条款载明的保险责任赔偿范围应当包括:在保险期限内,托育机构在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过程中,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照护服务对象致伤、残或死亡;营业区内发生的火灾爆炸造成第三者伤亡和财产损失;照护服务对象或照护服务人员感染传染病导致身故或伤残,承保机构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以及发生上述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时,应由托育服务机构承担的法律费用,承保机构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五、保险期限
托育机构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限原则上为一年。
六、保险费用
广西托育机构责任保险参照托育机构报备登记的托位数量分级制定保险费率。保费按年度缴纳,由政府部门承担,纳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全区采取统一保险费率,每年根据项目运行及赔付的实际情况,按程序评估后合理调整下一年度保险费率。
七、投保方式
为引导和鼓励托育机构运用保险工具降低运营风险,便于管理和指导,托育机构责任保险项目采取全区统一公开招标或者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选择市场信誉好、履约能力强、理赔服务优的承保机构。广西托育机构责任保险项目由自治区财政统一承担保险费用,政府部门作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符合参保对象条件的托育机构作为被保险人享受保险服务。
八、理赔标准及方法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牵头会同承保机构明确保险责任范围、赔付标准、理赔程序及争议处理方式等。保险事故发生后,各市、县(市、区)卫生健康委(局)做好统筹指导工作,由参保的托育机构自行向承保机构进行报案。承保机构做好查勘定损工作,必要时聘请第三方评估机构参与定损,相关费用由承保机构承担,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和定损结果进行理赔。承保机构应遵循“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理赔原则,为被保险的托育机构提供优质高效的保险服务。
九、职责分工
(一)卫生健康部门。
卫生健康部门发挥政策导向作用,积极引导备案的托育机构参加责任保险,督促托育机构加强内部管理,提升风险防范能力,保障受托婴幼儿的合法权益。负责托育机构责任保险的组织工作,督促托育机构如实填写实际入托的婴幼儿情况。定期对保险方案、理赔服务进行评估,形成长效评估与退出机制。审核托育机构托位投保数量,并做好本年度的补贴资金预算,确保按期支付保费补贴,加强对保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会同保险公司开展相关保险知识的普及和培训,提高托育服务行业保险意识。
(二)保险监管部门。
保险监管部门负责引导保险公司重视社会效益,充分考虑托育服务的特点,积极进行产品创新。监督、指导保险公司参与托育机构责任保险项目,督促保险公司建立规范的托育机构责任保险承保和理赔程序,及时做好理赔工作。密切关注保险公司在托育机构责任保险项目中的经营情况,指导加强诚信建设,及时纠正不规范行为。指导保险公司建立承保理赔信息数据库,阶段性分析责任事故原因,定期通报行业理赔相关数据及风险管理方面的意见建议,引导保险公司加强业务管理和风险管理,充分运用专业化风险管理手段防范和化解托育机构服务风险。
(三)托育机构。
托育机构负责如实申报投保信息,严格遵守保险协议约定。积极开展安全知识教育,提升在岗人员的安全意识。认真开展责任事故预防管理,加强内部管理,明确岗位责任,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切实采取措施消除风险隐患,接受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及安全服务改进措施建议,提升风险防范能力。加强与保险公司的沟通联系,积极进行事故善后处理,在发生事故的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报案,并配合保险公司进行调查和取证,提出索赔申请后,按保险理赔要求收集相关资料,提交保险公司审核,直至赔付兑现。
(四)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按照公平公正、保本微利原则,负责合理设计保险产品条款、科学厘定费率,满足多样化托育机构责任保险需求。按每年不低于保费收入5%的比例,据实列支风控费用,定期对托育机构事故预防工作进行检查,对责任风险进行评估,及时指出隐患和不足,向托育机构提出风险管理及安全服务改进措施建议。定期为托育机构提供安全管理、事故防范等方面的培训,切实提升投保托育机构的事故防范能力。加强理赔工作管理,及时做好责任事故认定,建立简便快捷的理赔服务通道,提高赔付效率。强化服务意识和大局意识,协助托育机构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做好托育机构责任保险的定期核算,建立承保理赔信息数据库,及时将承保理赔情况向卫生健康部门、保险监管部门反馈,定期分析事故原因并采取措施降低事故发生率。根据承保理赔情况及托育服务特点,积极进行产品和服务创新,不断丰富保障内容,完善运行机制。
十、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及保险机构要高度重视托育机构责任保险的实施工作,根据备案的托育机构实际情况,精心组织投保各项工作,做好在全区范围内全面推行托育机构责任保险。
(二)积极宣传,加强协作。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和保险机构要积极宣传托育机构责任保险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加强相关保险知识的普及和培训,提高托育机构的保险意识和抗风险能力,鼓励和引导托育机构自愿参加责任保险。加强部门间协作,建立卫生健康部门和保险行业间的沟通协调机制,逐步建立有效的纠纷信息通报制度和定期会商制度,协调解决项目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促进托育服务业和保险业深层次合作。
(三)落实资金,强化管理。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按时汇总辖区托育机构参保信息上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会同财政厅做好下一年度财政资金预算。相关保险费用纳入专项预算管理,严格专款专用。严格审核保险赔偿金支付对象,严禁截留挪用侵占保险赔偿金。
广西壮族自治区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西监管局
2022年5月6日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卫健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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