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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自治区健康宁夏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精神,促进我区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需求和问题为导向,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立完善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标准规范体系和服务供给体系,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多种形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逐步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加大家庭和谐幸福、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家庭为主、托育补充的原则,家庭对婴幼儿照护负主体责任,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重点是为家庭提供科学养育指导,对确有照护困难的家庭或婴幼儿提供必要服务。坚持政策引导、普惠优先的原则,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快完善相关政策,强化政策引导和统筹引领。坚持安全健康、科学规范的原则,最大限度保护婴幼儿,遵循婴幼儿成长特点和规律,促进婴幼儿在身体发育、动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等方面的全面发展。坚持属地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从实际出发,综合考虑城乡、区域发展特点,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工作基础和群众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底,在银川市试点建成3家—5家、其他四个地级市各试点建成1家—2家符合当地实际、具有示范效应的托育服务机构,具备一定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到2025年,全区婴幼儿照护政策指导、资格准入、保障措施和监督体系基本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
1.落实权益保障政策。全面落实产假、配偶护理假、哺乳假规定,鼓励用人单位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0周岁至3周岁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10天共同育儿假,为婴幼儿家庭养育照护创造便利条件。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为其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加快推进公共场所、用人单位母婴设施建设,为母婴出行、哺乳等提供便利条件,营造婴幼儿照护的友好社会环境。(牵头部门:自治区总工会、妇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市县两级部门分工参照自治区,下同)
2.加强教育和健康指导。通过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家庭课堂、“互联网+”等方式,为家长、婴幼儿照护者提供科学育儿知识传播和宣传教育,增强家庭科学养育能力。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牵头组建婴幼儿照护服务、幼儿早期教育、卫生健康育儿专家团队,在社区或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家长课堂、亲子活动,为婴幼儿家庭提供早期教育和健康指导服务。做好婴幼儿健康管理,为婴幼儿家庭开展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生长发育、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疾病防控等服务。(牵头部门: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妇联、计划生育协会)
(二)扶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
3.鼓励照护服务发展。支持用人单位采取单独或联合举办的形式,在工作场所或与驻地街道、社区共同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驻地街道、社区居民开放。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区)充分利用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等场地,为周边居民提供普惠性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承接用人单位、社区等举办的公益性婴幼儿照护服务。(牵头部门: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妇联)
4.提升城乡服务能力。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利用现有资源开设2岁—3岁幼儿托班。支持有条件的城市社区盘活闲置公共资源,提供场地设施,为辖区居民提供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在街道、社区设立托育点,为辖区内有临时托管需要的婴幼儿家庭提供有偿的临时性照护服务。在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中,统筹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加大对农村和贫困地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推广婴幼儿早期发展项目。在有条件的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社区服务中心及社区卫生服务站等公共服务场所,合理规划和布局,拓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开展科学育儿理念及知识的宣传倡导。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对机构保教人员或家长、实际抚养人开展科学育儿、卫生健康、安全防护等相关知识培训。(牵头部门:自治区教育厅、民政厅、卫生健康委)
5.加强照护服务供给。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标准和规范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2022年底前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通过财政补贴等手段,引导社会力量在社区开办托育机构。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方式,在就业人群密集的产业聚集区域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牵头部门: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
(三)规范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6.落实登记备案制度。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应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应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企业登记机关注册登记,市场监管部门应及时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同级卫生健康部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向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牵头部门:自治区民政厅、市场监管厅、卫生健康委)
7.加强动态管理。按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严把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准入关,加强对从业人员资质、收费标准等方面的审核与动态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原则,设立县级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备案、监管机构。各级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开展联合执法;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备案登记、信息公示制度,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依法依规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实施动态管理,适时开展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安全保障等工作;加强考核奖惩和责任追究,建立全程监管工作机制,探索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人员信用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卫生健康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布符合标准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信息及监督检查情况。(牵头部门: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厅、发展改革委、公安厅)
8.强化安全监管。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对婴幼儿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依法逐步实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开展的照护服务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和规范,并建立内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器材及安保人员。卫生健康部门牵头会同各相关部门落实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安全保卫、卫生保健、设施设备、食品安全、饮用水、婴幼儿用品等方面的监管责任。探索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购买责任保险项目制度,有效化解机构运行风险。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大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发生安全事故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牵头部门: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公安厅、应急管理厅、市场监管厅)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自治区健康宁夏建设领导小组定期研究解决我区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问题,自治区健康宁夏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结合部门职责促进我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各级卫生健康部门牵头负责本地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各级妇幼保健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婴幼儿照护服务业务指导,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辖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监控巡查。市、县两级妇幼保健机构承担当地托育机构的卫生评价和培训工作,市、县两级卫生监督机构落实好托育机构卫生监督检查。(牵头部门: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二)加强政策支持。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原则,采取政府补贴、行业引导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等多种方式,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为民办实事工程,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发展。对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对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取得的符合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党政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设立的职工子女托育点所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其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在税前扣除。在国土空间规划中优化商业服务设施用地布局,年度用地计划中重点考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需求并优先予以保障。引导支持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牵头部门: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宁夏税务局、总工会、自然资源厅)
(三)加强人才培养。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人员作为急需紧缺人员纳入培训规划。在幼儿教育、健康护理等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方面具备良好条件的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积极培养婴幼儿照护专业人才。要加强保育员、保健员职业鉴定及技能培训,打造一支品德高尚、富有爱心、身心健康、敬业奉献、素质优良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牵头部门: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四)加强宣传引导。组织自治区各主流媒体积极宣传托幼服务相关工作,加强正面引导,形成良好氛围。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利用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努力提高群众认知度,营造婴幼儿照护良好的社会环境。(牵头部门: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卫生健康委)
自治区健康宁夏建设领导小组
2020年5月13日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卫健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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